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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岁的大连甘井子区男子郑某只有初中文化。但是郑某有过多次诈骗犯罪前科——1998年他就因诈骗罪被判刑1年。2002年又因招摇撞骗罪被判刑两年半,2008年因合同诈骗罪和非法经营罪被判刑9年。2014年年底才刑满释放。
刚刚出狱不到半年,郑某又开始四处行骗——60岁“高龄”的他很新潮,学会了使用微信等互联网交友工具。2015年4月,他通过互联网认识了女子王某,并和王某确定了恋爱关系。交往期间,郑某以帮助王某儿子办理机场工作、和别人打仗需要交罚款等理由,先后在2015年4月25日、6月1日、7月2日骗取了王某转账汇款5万元、4万元、3万元,合计12万元。
就在和王某恋爱交往的同时,郑某还没有闲着——他在2015年9月又通过网络认识了女子孔某,并和其确定了恋爱关系。郑某谎称自己在甘井子区泉水街道经营一家宾馆,需要装修并给工人开工资。从2015年9月26日到2016年2月26日,骗取孔某12万元。
但郑某的真实面目还是很快被揭露——2017年6月19日,郑某被警方刑事拘留。7月3日被逮捕。2018年1月30日,甘井子区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郑某诈骗案。法院认为郑某已构成诈骗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有前科,酌情从重处罚。法院一审判郑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七万元;责令起退赔两被害女子24万元。
郑某不服,向市中院上诉。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3月28日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