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磅!一份影响近4000万国企员工工资的重磅文件正式面世!
5月25日,《国务院关于改革国有企业工资决定机制的意见》发布。对于全国数量庞大的国企员工来说,这份文件将对他们的工资收入产生哪些影响?哪些人最受益?
在国企工作的员工们、想要报考国企的求职者们、家里有亲人在国企工作的你们,这里有一条关乎大家切身利益的消息,一定要好好看下去!
5月25日,国务院昨日正式发布《关于改革国有企业工资决定机制的意见》,一份影响着近4千万国企员工工资的重磅文件正式面世。
据财政部统计,截至2013年年末,全国共有约3698.4万国企职工。这近4000万的职工队伍中,有多少能拿到外界羡慕的高工资,又有哪些的工资水平不如预期?他们是否能够保证每年加薪?如果工资水平低于平均线,那该如何保证他们的工资获得上涨?
记者注意到,从《意见》全文来看,涉及到对现行工资总额决定机制和管理方式的不少改变,包括改革工资总额确定办法、企业未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工资总额不得增长、在一些国企实行工资总额预算备案制管理等。
《意见》明确了改革的重点内容,在经济效益增长和劳动生产率提高的同时实现劳动报酬同步提高。
国有企业工资分配要切实做到既有激励又有约束、既讲效率又讲公平。坚持按劳分配原则,健全国有企业职工工资与经济效益同向联动、能增能减的机制,在经济效益增长和劳动生产率提高的同时实现劳动报酬同步提高。
统筹处理好不同行业、不同企业和企业内部不同职工之间的工资分配关系,调节过高收入。
改革工资总额决定机制
改革工资总额确定办法。
按照国家工资收入分配宏观政策要求,根据企业发展战略和薪酬策略、年度生产经营目标和经济效益,综合考虑劳动生产率提高和人工成本投入产出率、职工工资水平市场对标等情况,结合政府职能部门发布的工资指导线,合理确定年度工资总额。
完善工资与效益联动机制。
企业经济效益增长的,当年工资总额增长幅度可在不超过经济效益增长幅度范围内确定——
当年劳动生产率未提高、上年人工成本投入产出率低于行业平均水平或者上年职工平均工资明显高于全国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当年工资总额增长幅度应低于同期经济效益增长幅度;
对主业不处于充分竞争行业和领域的企业,上年职工平均工资达到政府职能部门规定的调控水平及以上的,当年工资总额增长幅度应低于同期经济效益增长幅度,且职工平均工资增长幅度不得超过政府职能部门规定的工资增长调控目标。
企业经济效益下降的,除受政策调整等非经营性因素影响外,当年工资总额原则上相应下降。
企业按照工资与效益联动机制确定工资总额,原则上增人不增工资总额、减人不减工资总额,但发生兼并重组、新设企业或机构等情况的,可以合理增加或者减少工资总额。
分类确定工资效益联动指标。
根据企业功能性质定位、行业特点,科学设置联动指标,合理确定考核目标,突出不同考核重点。
改革工资总额管理方式
全面实行工资总额预算管理。
工资总额预算方案由国有企业自主编制,按规定履行内部决策程序后,根据企业功能性质定位、行业特点并结合法人治理结构完善程度,分别报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备案或核准后执行。
合理确定工资总额预算周期。
国有企业工资总额预算一般按年度进行管理。对行业周期性特征明显、经济效益年度间波动较大或存在其他特殊情况的企业,工资总额预算可探索按周期进行管理,周期最长不超过三年,周期内的工资总额增长应符合工资与效益联动的要求。
强化工资总额预算执行。
完善企业内部工资分配管理
完善企业内部工资总额管理制度。
企业集团应合理确定总部工资总额预算,其职工平均工资增长幅度原则上应低于本企业全部职工平均工资增长幅度。
深化企业内部分配制度改革。
国有企业应建立健全以岗位工资为主的基本工资制度,以岗位价值为依据,以业绩为导向,参照劳动力市场工资价位并结合企业经济效益,通过集体协商等形式合理确定不同岗位的工资水平,向关键岗位、生产一线岗位和紧缺急需的高层次、高技能人才倾斜,合理拉开工资分配差距,调整不合理过高收入。
加强全员绩效考核,使职工工资收入与其工作业绩和实际贡献紧密挂钩,切实做到能增能减。
规范企业工资列支渠道。
国有企业应调整优化工资收入结构,逐步实现职工收入工资化、工资货币化、发放透明化。严格清理规范工资外收入,将所有工资性收入一律纳入工资总额管理,不得在工资总额之外以其他形式列支任何工资性支出。
健全工资分配监管体制机制
加强和改进政府对国有企业工资分配的宏观指导和调控。
落实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的国有企业工资分配监管职责。
完善国有企业工资分配内部监督机制。
建立国有企业工资分配信息公开制度。
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国有企业每年定期将企业工资总额和职工平均工资水平等相关信息向社会披露,接受社会公众监督。
健全国有企业工资内外收入监督检查制度。
对企业存在超提、超发工资总额及其他违规行为的,扣回违规发放的工资总额,并视违规情形对企业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员依照有关规定给予经济处罚和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做好组织实施工作
本意见适用于国家出资的国有独资及国有控股企业。
中央和地方有关部门或机构作为实际控制人的企业,参照本意见执行。
本意见所称工资总额,是指由企业在一个会计年度内直接支付给与本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包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
《意见》强调,国有企业工资决定机制改革是一项涉及面广、政策性强的工作,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统一思想认识,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和历史使命感,切实加强对改革工作的领导,做好统筹协调,细化目标任务,明确责任分工,强化督促检查,及时研究解决改革中出现的问题,推动改革顺利进行。
专家解读
常风林:中国劳动和社会保障科学研究院企业工资分配研究专家
改革着眼于使国有企业职工更好分享企业经济效益增长、劳动生产率提高的成果,使职工工资增长与经济效益增长、劳动生产率提高同步,一定程度将使国有企业特别是充分竞争性行业和领域职工工资收入方面有更多获得感,给部分国有企业职工带来实实在在的改革红利。
改革明确提出国有企业要完善工资正常增长机制,同时分配要向关键岗位、生产一线岗位和紧缺急需的高层次、高技能人才倾斜,这不但有利于从宏观层面扩大我国中等收入群体,而且有利于进一步打破长期以来部分国有企业内部分配中的平均主义大锅饭,合理拉开工资分配差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