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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被控强奸未成年女孩 终审被改判无罪

时间:2018-06-15

男子被控强奸未成年女孩 终审被改判无罪

未成年女孩孙某称,她去邻居刘某家看狗时,被刘某强奸。

刘某因此被抓后,坚称自己“没做过那种事。”

近日,法院发布案件终审结果,刘某因强奸犯罪重审被判有期徒刑七年后,不服上诉,终审被改判无罪。

未成年女孩称遭邻居强奸

曾留遗书称“走投无路”

2015年7月的一天,辽宁男子刘某在辽宁某小区楼下遛狗,12岁的女孩孙某去逗狗。

按照孙某的说法,邻居刘某让她帮着遛狗,然后自己上楼了,过一会儿让她把狗送楼上去,“到他家后,他把我拽到厅里床上,把我摁在床上,强奸了。”

2016年1月的一天,刘某又让她上他家看狗,“跟他上楼后他关上门,把我拽床上强奸了。”

孙某的母亲称,2016年10月,孙某跟她说,2014年8月份放暑假时,被同一栋楼的范某用菜刀威胁强奸了,之后又多次在不同地点拦截孙某,威逼到他家强奸,后来又被同一栋楼的李某多次强奸,还被楼里姓刘的多次强奸。

孙某还曾留了一份遗书,主要内容是“我是真的走投无路了,自己让别的人有了把柄,不想活在这个受人威胁的生活之中,是她逼我的,就算是做鬼也不会放了她,要让她生不如死,断子绝孙。希望我走了以后,她不会再来找麻烦,再说了,本来就是她(他)们有错在先”。

医院门诊诊断书证实,孙某为已婚未产型。

男子称没有强奸过女孩

称女孩没单独去过他家

2016年10月,刘某因此案被刑事拘留。

刘某表示,他认识孙某,但不知道她叫什么名字,也不知道孙某的具体住址。

刘某称,他与孙某没有什么关系,就是2015年6、7月份的时候,他家养了一只金毛狗,孙某有时和几个小孩在楼下帮他遛狗,有时到他家把狗带走,到楼下遛。

孙某去过他家两三次,都是和几个小孩去的,没单独去过他家,他也没有强奸孙某,“夏天我有时光着膀子,露着文身,她去我家时能看到。”

男子重审因强奸获刑七年

终审被改判无罪

2017年4月,法院一审宣判后,刘某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法院认为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2017年12月末,法院重审认定刘某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驳回孙某要求刘某赔偿经济损失的诉讼请求。

宣判后,刘某不服,再次提出上诉称“没做过那种事。”

刘某的辩护人也提出,判决刘某构成强奸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案定罪证据只有被害人的陈述,而其陈述自相矛盾,缺乏客观可能性,请求宣告刘某无罪。

二审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审判决认定刘某犯强奸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孙某的陈述在时间及细节上存在矛盾,其陈述的可信性、客观性不能认定;虽然刘某供述孙某曾到其家中帮助遛狗,但不足以认定其强奸的事实;孙某写的遗书内容应为孙某陈述内容的一部分;李某案、范某案与本案不具有关联性,也无法佐证刘某强奸事实;在案其他证据不能够佐证被害人的陈述,未达到刑事诉讼规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据规则。

二审法院认为,原审判认定刘某犯强奸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依法应予改判纠正。刘某及辩护人提出强奸罪事实不能成立的上诉意见及辩护意见,依法予以采纳;对检察机关建议维持原判意见,依法不予支持。

近日,法院发布案件终审结果,撤销重审刑事附带民事判决第一项,即“刘某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改判刘某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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