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限行,禁放烟花爆竹,停止露天烧烤,相关企业停产或限产……在遇到重污染天气时,这些拟成为辽宁的主要应对手段。另一方面,幼儿园和学校组织的户外活动拟暂停。
昨日,省人大常委会审议的《辽宁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草案)》(二次审议稿)中提到上述内容。
重污染天气时机动车拟限行
在应对重污染天气方面,《条例》拟规定,省市县人民政府应当依据重污染天气的预警等级及时启动应急预案,包括责令有关企业停产或者限产、限排,规定限制部分机动车行驶的区域和时段,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停止露天烧烤,停止幼儿园和学校组织的户外活动,组织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等应急措施。
免费出借或低价出租自行车
同样针对机动车污染防治,《条例》提出,倡导绿色、低碳出行,可以采取错峰上下班、免费出借或者低价出租自行车等方式减少机动车排气污染。
要求省市政府提升车用燃油质量,推广使用节能环保型、新能源机动车,逐步淘汰高油耗、高排放机动车。环保部门将在不影响正常通行的情况下,通过遥感监测等技术手段对在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大气污染物排放状况进行监督抽测。
在扬尘污染防治方面,《条例》拟规定,在城市市区内主要施工工地出口、料堆等易产生扬尘的位置,应当按照规定安装视频监控设施,并与城市扬尘视频监控联网。城市主要道路、广场、停车场和其他公共场所推行清洁动力机械化清扫等低尘作业方式。
燃放烟花、露天烧烤需划定区域
针对百姓生活可能接触到的燃放烟花爆竹、露天烧烤等情况,《条例》提出了限制。《条例》拟规定,确定禁烧区和禁烧时段,禁止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市县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禁止或者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时段、区域和种类,减少烟花爆竹燃放污染。
针对露天烧烤,《条例》拟规定,市政府应划定区域,禁止在区域内露天烧烤食品或为露天烧烤食品提供场地。在禁止区域外露天烧烤的餐饮业经营者应当采取油烟净化措施。排放油烟的餐饮服务业经营者和单位食堂应安装油烟净化设施并保持正常运行,将油烟通过专用烟道达标排放,不得将油烟通过私挖地沟、下水管道等方式排放,防止对附近居民生活环境造成污染。
举报大气污染行为将获得奖励
鼓励全社会积极参与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公布举报电话、电子邮箱等渠道。接到举报的,应当依法及时按照有关规定处理,对举报人的相关信息予以保密,并给予举报人奖励。《条例》拟规定,对重大大气环境违法案件或者突出的大气污染问题,查处不力或社会反映强烈的,省环保部门应重点督办。对向大气排放污染物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的机关和社会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环境公益诉讼。
在防治措施方面,辽宁提出推进煤炭清洁高效利用,鼓励煤改电、煤改气。省市政府应制定推进清洁供热实施方案,按照企业为主、政府推动、居民可承受的原则,发展天然气、电等清洁能源供热,逐步降低燃煤供热比重。推广使用太阳能、电能、燃气、沼气、地热等清洁能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