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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调解书》执行之后首席仲裁员称自己没有签字

时间:2018-08-14

原标题:《仲裁调解书》执行之后首席仲裁员称自己没有签字

本报讯(华商晨报记者 沈诚)开发商和施工方因合同履行不畅,在仲裁委的调解下,达成协议,施工方依据此协议向法院申请执行。

执行完毕后,《仲裁调解书》上的首席仲裁员却称仲裁书的内容其并不了解,上面的签名也并非本人所签。

昨日,记者了解到,法院已经给仲裁委发出司法建议函,让其自行整改,但截至目前,该《仲裁调解书》仍未撤销。

依据《仲裁调解书》珠宝城被拍卖五分之二抵债

2000年7月,营口市镁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将8645平方米的站前广场综合楼施工工程,也就是后来的营口珠宝城,发包给营口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因双方对此履行不畅,一建公司于2003年向营口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镁龙公司支付所欠工程款,镁龙公司则提起反请求,要求一建公司赔偿经济损失。

2005年6月,营口仲裁委员会下达《仲裁调解书》,调解书中载明,镁龙公司与一建公司达成调解协议。

后因镁龙公司未能按时支付工程款,一建公司于2006年11月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仲裁调解书》。

营口中院于2008年7月下达《民事裁定书》,将镁龙公司开发的营口珠宝城拍卖五分之二,以4458222.08元抵债给一建公司。

镁龙公司请求撤销《民事裁定书》

镁龙公司就此裁定书向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复议,要求撤销营口中院的民事裁定书。

2009年12月,营口市人民政府给辽宁高院的关于撤销营口中院《民事裁定书》的意见中称,营口珠宝城是招商项目,房屋的格局、设计都是以商城用途设计,分割拍卖影响了房屋的正常使用,导致珠宝商撤场,珠宝城名存实亡,对珠宝批发产业造成严重影响。

营口市人民政府认为,仲裁调解书中,调解书的内容不健全,加深了双方权利义务的不对等。而且,调解书的内容也不合法,违反了行政强制性法规,如果开发商没有能力承担工程质量责任时,合同的约定将造成施工单位与建设单位之间的推诿、损害公共利益。

营口市人民政府表示,鉴于本案中存在的问题,营口珠宝城处于闲置状态,造成社会资源的浪费,请求辽宁高院撤销营口中院的民事裁定书,再确认一建公司与镁龙公司的权利义务关系,有效化解社会矛盾。

首席仲裁员称《仲裁调解书》上签名系伪造

2012年10月,此案的首席仲裁员田某出具情况说明,称在其出差期间,有人给其打电话,说双方自愿达成和解协议,他先帮助处理一下,后来调解书如何形成,其并不知情,调解书上的名字字体也不是他的字体。

2012年11月,营口中院给营口仲裁委员会的司法建议函中称,依据仲裁调解书,法院已于2006年立案,并已将仲裁调解书的大部分条款执行完毕。但从信访部门转来的材料表明,仲裁调解书上的首席仲裁员签名不是田某本人所签,经法院审委会讨论,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调解书应当写明仲裁请求和当事人协议结果,调解书由仲裁员签名、加盖仲裁委员会印章,送达双方当事人。而案涉的仲裁调解书仲裁员未签名的情况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所以建议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自行纠正。

《仲裁调解书》目前仍未撤销

2012年12月,营口仲裁委员会给法院发了对《司法建议》的复函,称其2005年6月制作的是双方自愿达成的仲裁调解书。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且法院应被申请人的申请,已将该调解书执行完毕,如按《司法建议》的要求,纠正仲裁调解书,必须具备如下条件:法院应先行撤销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执行裁定,并将房屋执行回转,法院应重新作出不予执行仲裁调解书的裁定,如果双方当事人对法院的裁定无异议,并选择仲裁,仲裁委可以依法受理,双方当事人也可以选择通过诉讼的方式解决争议。

昨日,记者了解到,截至目前,《仲裁调解书》尚未撤销。

辽宁省律师协会副会长李宗胜认为,就此案情况来看,营口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仲裁调解书》违反法律规定,应该予以撤销。而且,从此案的时间来看,只能是营口仲裁委员会自行撤销该调解书,之后,再进行执行回转。《仲裁调解书》撤销后,如果执行回转不回来,营口仲裁委员会还要对此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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