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制定印发海域使用权审核管理规定
简化港口建设用海论证与环评程序
3月27日,记者从全省海域管理政策宣贯暨工作培训会议上了解到,为进一步规范项目用海管理,推进全省海域使用管理简政放权、放管结合和优化服务,省海洋与渔业厅对报请省政府审批项目用海审核政策进行了优化和规范,在简化程序、缩短时限、优化服务、规范管理等方面加大了改革力度。
日前,省海洋与渔业厅研究制定印发了《报请省政府审批海域使用权审核管理规定》,明确项目用海审批权限,明确报请省政府审批的用海事项。同时,依法明确可以由市、县政府审批的事项。
规定中新的变化是,取消了“开展前期工作的通知”和“填海施工通知书”两个批复文件;严禁厅直属事业单位承接省政府审批用海的海域使用论证报告编制工作,严禁对有效期内未发生变化的海域使用论证报告重复评审,严禁向用海申请人或论证报告编制单位收取或摊派评审费用;简化区域用海规划内一般性项目用海论证程序,简化港口建设用海海域论证与环评程序,简化海域使用权登记后发证程序,简化已竣工验收并办理土地登记后注销程序;强化自然岸线占用审查管理,强化属地政府对违法违规围填海查处结论的审查,强化海域使用金依法征缴,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强化生态用海管海理念。
省海洋与渔业厅要求,取消“开展前期工作的通知”后,市、县海洋主管部门要提前介入,做好项目用海咨询服务,指导用海单位开展海域使用论证,对拟报请省政府审批用海要政策宣传到位、审核指导到位、协调服务到位,不得自行增加审查程序和环节,不得延长审查办理时限,不得增加企业负担。
目前,省海洋与渔业厅对列入国家级的重点项目和省里新增200个重点推进项目中的21个重大涉海项目建立了服务清单,明确专人负责,提前介入,形成省、市、县海洋部门联动服务机制,为重大项目落地提供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