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中级法院执行法官在一起执行案件时,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一个手机尾号为“111111”的“炸弹号”,立即依法查封,通过网上司法拍卖于今年8月23日拍到价款315000元,日前执行款已交付申请人。
大连某汽车贸易公司与杨某某买卖合同纠纷案由大连仲裁委员会于2015年4月13日作出裁决书,裁定杨某某向大连某汽车贸易公司支付725万元购车款及利息。此案进入执行程序后由大连中院执行局执行。执行法官对被执行人杨某某的财产进行网络查询,没有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
被执行人杨某某因刑事犯罪开始入监狱服刑,已不具备偿还能力,且其名下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执行法官通过深入调查获知,杨某某名下有一个手机号码尾号为“111111”的所谓“炸弹号”。按照中国人的数字习俗,这种连号手机号码是成功人士的某种象征,具有一定的财产价值。
执行法官立即将该手机号码使用权查封、评估,随后启动了网上司法拍卖程序。果然,“111111”手机号码挂到京东司法拍卖网上后,迅速吸引了3868人围观,8月23日,该号经过多轮拍卖,被一位大连男士以315000元成交价拍走,执行法官将所得价款及时交付给申请执行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