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工商业联合会办公室工作人员赵某挪用公款用于个人股票交易。
近日,法院发布案件判决结果,赵某将公款全部归还后,被判处缓刑。
赵某是沈阳市工商业联合会办公室工作人员,自2011年至今负责沈阳市工商联合会自有房屋租金收取工作。
2013年至2015年间,赵某在收取承租人交纳的房屋租金后,未按照会计制度规定及财务管理要求及时上交财务,多次挪用房租款归个人使用,累计704600元。
其中,挪用房租款106000元用于个人股票交易,挪用房租款598600元归个人使用超3个月未归还。
赵某经侦查机关电话传唤,主动到案。2018年3月,赵某被刑事拘留。
2018年5月,检察机关将此案公诉到法院。
法院审理此案认为,赵某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收取单位房租款的职务便利,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归还,其行为构成挪用公款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
赵某经电话传唤主动到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为自首,可依法从轻处罚。赵某已在案发前归还全部公款,可从轻处罚。考虑到赵某初犯偶犯,认罪悔罪,挪用款项已经在案发前全部返还,其居住地司法局同意对其进行社区矫正,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所以对其从轻处罚,并宣告缓刑。
近日,法院发布案件判决结果,一审判赵某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