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农民驾驶无牌照农用四轮拖拉机发生交通事故,致妻子当场死亡。结果在失去亲人的同时,还因犯交通肇事罪受到了法律严惩。日前,黑山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
李某是黑山县某村村民。2016年12月8日10时许,李某驾驶自家无牌照农用四轮拖拉机,与妻子大梅(化名)一起外出办事,大梅坐在丈夫右侧。当行驶至S211线180公里处时,因路面有冰,加之李某操作不当,致四轮拖拉机侧翻进路沟,大梅被压在车下面,致其当场气绝身亡。李某及时打了报警电话。经鉴定,被害人大梅符合交通事故致严重胸脏器损伤死亡。经黑山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李某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大梅无责任。当日,李某在案发现场被带至公安机关,被害人亲属对李某出具了谅解书。李某随即被黑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某驾驶无牌号农用拖拉机,因操作不当发生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告人驾驶无牌号机动车,应酌情对其从重处罚;被告人自愿认罪、悔罪并取得被害人亲属的谅解,可对其从轻处罚。故依法判处李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