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充当恶势力“保护伞”锦州一副镇长被判十二年

时间:2018-09-20

于永池身为国家公职人员充当恶势力的“保护伞”,数罪并罚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张洪伟犯贪污罪、受贿罪、行贿罪、故意伤害罪,数罪并罚一审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

昨日,记者从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了解了此案判决结果。

副镇长利用职务便利

将补偿款据为己有

于永池在任凌海市新庄子镇副镇长、党委副书记期间,利用其职务之便,伙同张洪伟于2013年至2016年间,擅自将凌海市新庄子镇建筑工程队经营权交给刘某洪承包。四年间,二人共收取刘某洪承包费140万元(每年35万元),收取刘某洪给予的好处费45万元(每年15万元,2016年因故未收取)。于永池、张洪伟未将上述情况向镇政府相关领导汇报,并将收到的承包费、好处费据为己有。

2013年11月,于永池找到凌海市新庄子镇圈河村党支部书记刘某达,以镇里需要一些费用为名,让刘某达以辽河油田占用凌海市新庄子镇圈河村土地修建天然气管道需要支付补偿款为由,向辽河油田先后争取到补偿款135万元。

该笔款项到账后,于永池以新庄子村美丽乡村工程为由,用假修路票据将该款项全部套出。其中,赞助给凌海市公安局新庄子派出所10万元,余款125万元全部被其据为己有。

2014年初,被告人于永池受凌海市新庄子镇政府委托,向锦州石化公司争取到550万元工程款(实为水资源补偿费),但其在向镇政府汇报时,谎称只收到490万元,余款60万元被其截留据为己有。

为谋取不正当利益

给予国家工作人员财物

2014年,锦州市纪委对于永池进行组织调查期间,张洪伟托人找到孙启峰(原锦州市纪委三室主任),请求孙启峰在调查时予以关照,并先后托人给孙送去20万元人民币和一个玉手镯,但均被孙启峰拒绝。

2016年3月,张洪伟受孙启峰委托,为孙启峰以其外甥逄某斌名义在锦州松山新区果树农场东王分场滴水壶村装修一处私人庭院,张洪伟将工程交给其朋友黄某施工。2016年4月至6月间,黄某组织工程队进行施工。期间,孙启峰让逄某斌交给工程队工程款10万元,但张洪伟得知此事后,以本人与孙启峰结算为由,让工程队将该款全部退回。工程完工后,孙启峰多次打电话给张洪伟要求结算工程款,张洪伟以种种理由予以推脱不予结算。

2017年3月和4月,孙启峰预感到要被组织审查,为规避风险逃避审查,打电话给张洪伟,表明最近形势挺严,要把工程款结清后开个收据。张洪伟表示不用给钱了,直接给开个收据,就相当于钱已经交了。孙启峰表示同意,并问开多少钱的收据。张洪伟回答工程款大概20多万,就直接开个20万元收据。之后,张洪伟将工程款收据托人交给了逄某斌。

儿子故意伤人

父亲故意包庇

2015年1月25日上午,凌海市新庄子镇党委副书记于永池带领部分机关干部在凌海市信访大厅外面维持秩序时,与凌海市新庄子镇曹家村上访村民发生肢体冲突,于永池被村民李某密推搡了几下。张洪伟得到消息后,组织并指使于永池之子于浩、谢罡、王贺亮、赵刚(均另案处理)密谋报复李某密。

当日17时许,于浩、谢罡、王贺亮、赵刚驾驶于浩的轿车来到凌海市新庄子镇曹家村杨家屯121号学武商店门口处。当于浩看到村民李某武从商店出来,误以为他就是李某密,便和其他三人持棒球棒殴打李某武。经鉴定,李某武右颞、枕骨人字缝区前方骨折属于轻伤二级。

事后,于永池找相关人员,让其关照于浩。

2014年1月至2016年间,于永池身为凌海市新庄子镇副镇长、党委副书记,多次过问于浩等人伤害他人案件,致使案件均未得到及时处理,处于搁置状态。

一审被判有期徒刑十二年

滨海新区法庭审理认为,被告人于永池利用其担任新庄子镇副镇长、党委副书记职务之便,伙同被告人张洪伟,采取窃取、骗取、截留等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共计人民币325万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于永池、张洪伟共同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45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受贿罪;张洪伟伙同于永池贪污人民币140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张洪伟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财物,价值人民币20万元,其行为已构成行贿罪;张洪伟参与恶势力违法犯罪活动,组织、指使他人殴打被害人,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于永池身为国家公职人员充当恶势力的“保护伞”。

被告人于永池、张洪伟犯有数罪,依法应对二被告人数罪并罚。于永池、张洪伟在贪污人民币140万元、受贿人民币45万元犯罪中系共同犯罪,于永池系主犯,张洪伟系从犯,应当从轻处罚。案发后于永池主动上缴赃款人民币20万元,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张洪伟积极赔偿被害人李某武经济损失,可酌情从轻处罚。

综上,滨海新区法庭一审判决于永池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70万元;张洪伟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

被告人于永池、张洪伟依法共同退赔违法所得人民币140万元,返还凌海市新庄子镇政府,共同退赔违法所得人民币45万元,上缴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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