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辽阳的李先生因为维护自己合法权益,将一家商店告上法庭。
2018年5月10日,李先生在天津物美未来商贸发展有限公司西南角店购买了一盒112g的康师傅方便面,售价5元钱。不过李先生购买后发现,这盒面的生产日期为2017年10月24日、保质期为6个月。这么算来这盒面已经过期了。李先生找到商店,要求商店退还自己买方便面的5元钱,再赔偿自己1000元。
不过商店认为,李先生无法证明购物小票与过期方便面之间的关系,而且李先生就是为了索赔故意买了过期商品。此外这盒过期方便面并未给李先生造成实际损失,不算损害李先生的合法权益。
李先生维权不成,就将这家商店告诉法庭。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认定,李先生提供的购物小票及商品实物照片能够证明其在被告物美西南角店购买到过期食品这一事实,已尽到相应的举证义务。涉诉商品标明的生产日期为2017年10月24日、保质期为6个月,故李先生于2018年5月10日购买时该商品已经过期。根据食品安全法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李先生主张的赔偿标准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
法院判决如下:天津物美未来商贸发展有限公司退还李先生货款5元;李先生收到退款的同时将康师傅112g方便面1盒退还天津物美未来商贸发展有限公司;本判决书生效后三十日内,被告天津物美未来商贸发展有限公司给付李先生偿款1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