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阳县人王某,小学文化,曾于2014年7月31日因盗窃、非法携带管制刀具被山东省广饶县公安局决定合并执行行政拘留十五日。
2018年5月10日7点多,刘某某、王某在临沂市陶然换乘中心乘坐鲁Q×××××临沂至潍坊的长途客车。在客车行驶途中,由王某掩护,刘某某盗窃同车乘客李某随身携带的手提包内现金3800元。案发当日9点多,李某发现被盗后在莒南县汀水附近下车,并到莒南县公安局汀水派出所报警。
2018年5月23日,莒南县公安局联系辽宁省辽阳县公安局柳壕派出所,向其通报了王某系网上逃犯,现在可能回家,请求协助抓捕。当日王某被电话通知到该所接受讯问,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2018年9月29日,山东省莒南县人民法院经审理,对本案判决如下:
被告人刘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六千元。
被告人王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