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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海关10项新举措释放制度和创新红利

时间:2017-04-10

  4月9日,记者从沈阳海关了解到,沈阳海关从即日起新推10项监管服务措施,以适应辽宁自贸试验区建设需求,更大限度促进贸易便利化,为企业和地方经济带来一系列制度和创新红利。

  据了解,这10项监管措施涵盖了通关、监管、保税和企业服务等四个方面,分别是:国际海关AEO互认合作制度、企业协调员制度、相关优惠贸易安排“直接运输”条款便利化措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制度、原产地证书管理改革、境内外维修、委内加工、融资租赁、出境加工监管、引入社会中介机构辅助开展海关保税监管和企业稽查。

  沈阳海关表示,这些创新举措将有助于企业提升通关速度或降低通关成本。如在“原产地证书管理改革”中,对于那些已收到出口方传输的原产地证书电子数据的货物,可免予提交纸质原产地证书,平均节省3至5天时间,还降低了企业资金占用成本,平均节约通关成本8%左右;“境内外维修”将支持符合条件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企业开展高技术、高附加值、无污染的境内外维修业务,通过拓展区内维修业务范围,推动加工制造企业向研发及检测、维修等生产链高附加值的前后两端延伸,促进加工贸易转型升级。

  “融资租赁”则允许承租企业分期缴纳租金,对融资租赁货物按照海关审查确定的租金分期征收关税和增值税。这一举措将沈阳航运服务与金融服务的资源优势、创新优势、环境优势,与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功能优势有效结合,有助于将自贸试验区建设成为国内一流的融资租赁特别功能区和金融创新实践区。

  另外,通过“推进海关AEO(经中国与境外的海关认证)互认”,自贸试验区内AEO企业可同时享有国内和协议国或地区最高等级的通关便利化待遇;“企业信用信息公开”制度,对社会公示企业注册登记信息、信用等级信息、海关行业资质以及行政处罚信息,利用社会监督进一步强化“事中、事后监督”,促进全社会诚信体系的建设进程;“引入中介机构辅助开展监管稽查”将海关监管、企业自管、中介协管和社会共管统一起来,进一步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参与主体的多元性,改变以往企业在关企关系中相对弱势的局面,为建立公平公正的新型关企关系提供有效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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