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玩赌博游戏找人“上分”,因怀疑被骗,便在锦州绑了对方的父亲,而且...
2016年12月至2018年2月间,被告人么某在周某代理的“金龟报喜”网络游戏平台进行赌博游戏,并通过微信、支付宝等方式多次向周某转账,让周某帮其在游戏中“上分”。后被告人么某怀疑自己被周某所骗,为索回上述钱款,于2018年2月22日15时许伙同被告人曹某某、杨某某以租车为由将被害人周某乙(系周某父亲)骗至凌海市环城路126A2号路边,利用锹把、租来的银色现代轿车等工具将周某乙控制在车内,之后驾车一直行驶,先后经过沈阳、阜新等地。
途中,么某、杨某某、曹某某多次通过电话联系周某向其索要钱款,并拍摄周某乙被捆绑的视频对周某进行要挟。周某分别于2018年2月23日0时许、17时许向被告人么某农业银行卡汇款两万元人民币,合计四万元人民币。
2018年2月23日23时许,被告人么某、曹某某、杨某某三人被凌海市公安局工作人员在辽宁省阜新市郊区抓获。三被告人作案工具壁纸刀三把、斧子二把、绳子二条、华为金色直屏手机一个,被公安机关扣押。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么某、曹某某、杨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之规定,应当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故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法院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么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2月24日起至2018年12月23日止。)
二、被告人曹某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2月24日起至2018年11月23日止。)
三、被告人杨某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2月24日起至2018年11月23日止。)
四、责令被告人么某、曹某某、杨某某返还周某人民币四万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付清;
五、作案工具壁纸刀三把、斧子二把、华为金色直屏手机一个、绳子二条,予以没收,上缴国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