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4月24日下午1点多,在辽阳市宏伟区兰家镇东喻沟村奥鑫地毯厂车间内,因工友宋某某对黄某某工作行为不满,与黄某某 发生口角,黄某某遂与宋某某因琐事发生争执,随后黄某某用拳头殴打宋某某面部,将宋某某摔倒在地,用脚踹宋某某的腿部、后背,导致宋某某受伤。宋某某报警后,民警赶到现场,找到宋某某掉落的两颗牙齿。
经辽阳襄平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宋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2018年6月5日,黄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宋某某因本案受伤,于2018年4月24日到辽阳市中心医院住院,共住院治疗8天,住院期间二级护理。宋某某共发生各项经济损失人民币17628.77元,其中医疗费11658.03元,误工费2566.74元,护理费924元,住院伙食补助费400元,交通费80元,鉴定费1000元,物品损失1000元。
2018年6月5日,黄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对其伤害宋某某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2018年8月27日,辽阳市宏伟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对本案判决如下:
一、黄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6月5日起至2019年6月24日止。)
二、黄某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宋某某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17628.77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