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出打工不易,本应努力工作,早日依靠勤劳和智慧致富。但是,几个辽宁人在外地却试图通过外门邪道搞钱,近日他们受到了法律严惩。
2017年2月,辽阳人鲍某某和李某某预谋通过使用微信添加附近的人,发布卖淫信息,与嫖客商定嫖资、卖淫地点等信息,继而到约定地点见嫖客,以先收取嫖资和路费后借机逃跑的方式诈骗。
随后,鲍某某分别招募同是辽阳人的徐某某、郑某、王某某、潘某(女)和刘某某,以及潘某(男)、曾某(另案处理)、“老岗”、“金某”、“高某2”、“秃哥”(具体身份均不详)等人。其中郑某介绍王某某、王某某介绍潘某加入该团伙。
鲍某某对上述人员进行分工并明确赃款分配:由鲍某某或李某某通过微信从键盘手李某某、“李某5”、“成某”、“侯某”、“大宝”(具体身份不详)等人处获取嫖客信息,李某某、潘某扮演卖淫女子,徐某某、郑某、王某某、潘某、曾某、“秃哥”等人扮演经理或保安,刘某某、“老岗”、“高某2”、“金某”等人充当司机。
自2017年2月至2017年11月,该团伙先后在北京、山东、江苏等地通过上述方式诈骗43起,诈骗数额共计人民币44800元。
2018年8月30日,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判决团伙9人二年三个月到六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20000元到1000元不等罚金。赃款人民币44000元,予以追缴,发还各被害人。对作案工具苹果手机四部、OPPO手机三部、三星手机一部、戴尔笔记本电脑一台、台式电脑一台、甩棍一根、辣椒水六瓶、帐本一本,予以没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