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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锦男子贱卖几千吨大米 被判14年

时间:2018-11-20

2015年至2017年11月间,盘锦人刘某某在新民地区10家粮谷加工厂收购大米,协议:‘先装货,后按约定时间付款’。此后,刘某某将所收大米低于收购价售出,负利销往外地。将货物变现之后,为了欺骗大米业户继续供货,刘某某用所得资金部分偿还货款,以‘后期还先期’的方式,维持虚假经营,直到行为败露。根据辽宁宁大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结果,刘某某诈骗10家大米业户的实际涉案金额为人民币11,060,004.58元。

这10户业户中,最多卖出2426.332吨,应收米款近千万;最少的也有20多吨,应收米款十万多。不过遗憾的是,刘某某没有结清任何一家的米款。

2017年11月14日,被告人刘宝军被扭送至公安机关。

2018年9月30日,新民市人民法院对本案判决如下:

被告人刘某某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万元。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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