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日,记者从岫岩法院了解到,去年11月,海城某小区业主因物业费过高,同小区物业公司发生纠纷,业主王某欲筹备业主委员会解决问题。没想到去年12月,物业公司负责人顾某找来张某等人,在小区门口将业主王某打伤并砸坏了王某的车。
2017年11月,海城某小区业主因物业费过高,同小区物业公司发生纠纷,并与物业人员发生口角。为解决此事,业主王某欲成立业主委员会,同时小区业主将此问题通过网络诉求至海城市城建局。2017年12月28日上午,被告人顾某联系被告人张某,让张某找几个人教训被害人王某。其间,他们还购买了镐把、口罩等物品。当日14时许,他们来到小区门外等待王某。17时20分许,见王某驾驶江淮汽车从小区内停至小区外路边下车之时,他们持镐把将王某打伤,将其车辆砸损,随后驾车逃离现场。经司法鉴定所鉴定,王某颈部及四肢损伤程度为轻微伤。经海城市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定,江淮牌汽车损失于基准日的市场价格为人民币3829元。
岫岩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顾某等任意毁损财物,随意殴打他人,情节严重,其行为均构成寻衅滋事罪,系共同犯罪。各被告人在犯罪中虽分工不同,但作用和地位相同,均为主犯。被告人家属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可以从轻处罚。依据《刑法》,判处九名被告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至两年一个月不等的刑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