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防止借款人借钱不还,双方当事人可以在借款合同签订之后申请公证机构公证,出具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书,若借款人逾期未还款,出借人可依据该公证书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而不用经过诉讼,此为“赋强公证”。11月12日,绥中县人民法院执行局就执结这样一起案件,力治“老赖”。
据悉,申请执行人绥中长丰村镇银行西山支行向绥中县人民法院出具该行与被执行人郝某(债务人、抵押人),绥中县某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保证人)签订的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汽车消费贷款合同》《汽车贷款抵押合同》《保证合同》的执行证书,申请对郝某及上述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强制执行。
根据我国《公证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对经公证的以给付为内容并载明债务人愿意接受强制执行承诺的债权文书,债务人不履行或者履行不适当的,债权人可以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绥中县人民法院执行干警认真了解案情,主动与郝某沟通,郝某多次规避,拒绝履行债务,并玩起了“失踪”。执行干警找到该合同担保人某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查询到该公司有可抵押车辆,立即前往该公司将三辆卡车扣押,并将扣押车辆送往评估中心进行评估以待网拍。
本案中,公证员、执行干警和银行工作人员联手督促还贷,简便了司法程序,减少了诉讼成本,力治“老赖”,化解银行金融纠纷,为绥中优化营商环境提供了司法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