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辽宁省辽阳县人民法院协助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顺利执结一起案件,让身在千里之外的申请执行人心里的石头终于落了地。
辽阳县小北河镇三龙湾村的徐某曾向浙江省诸暨市草塔镇的王某购买棉纱等轻纺原料,2016年2月2日,徐某欠王某货款58114元,后徐某支付了10000元,至今尚欠货款48114元。另外,徐某曾于2014年12月用一笔其在沈阳宝龙货运有限责任公司的应收款41170元抵扣原告的货款,并将一份货物托运单交付给王某,但王某至今未能收到该笔货款。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作出判决由徐某支付王某货款48114元。
11月15日,辽阳县法院执行局收到了一份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发来的委托调查函等相关材料,委托写明该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某与被执行人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8年8月27日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因被执行人徐某户籍所在地在辽阳县法院辖区内,特委托我院对被执行人徐某的银行存款、车辆、股权、不动产登记情况予以查询,并到被执行人户籍所在地现场调查。
辽阳县法院执行局执行干警在对该案件材料进行初步核查后,立即向执行局长姜晓东进行了详细汇报。姜晓东对此高度重视,马上指派执行法官专门负责该案件的执行调查工作。在对被执行人财产线索调查过程中,执行干警联系到被执行人,但其辩称没有其他财产,只能用袜子抵顶。执行干警马上联系浙江省诸暨市的申请执行人王某,问其是否同意。申请人认为自己是外地人,一直心存疑虑,担心出现地方保护主义义务得不到履行,连连拒绝。
于是,执行干警前往被执行人位于辽阳县小北河镇三龙湾村的家中进行调查并耐心劝说其主动履行还款义务。迫于法律的威严与执行法官的悉心调解,11月20日,被执行人徐某通过银行将执行款汇给了申请人,该案顺利执结。未曾与执行法官谋面的外地申请人收到汇款后,心里的石头终于落了地。
姜晓东在了解到案件的详细经过后,马上与案件承办人取得了联系,将案件的执行经过详细的反馈给他。委托法院对辽阳县法院执行局领导的重视和执行干警用心的工作态度表示十分感谢。该案节约了执行成本,提高了执行效率,是辽阳县法院执行攻坚克难取得的一项重要成果,为全国解决执行难贡献了自己的一份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