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丹东男子出售爱车嫌价低后悔 竟然报假案跟警察说......

时间:2018-11-22

近日,辖区居民胡先生报警称,自己的轿车被盗。经过民警侦查,最终,胡先生因报假警被振安分局太平派出所依法行政拘留。

11月初,胡先生来到太平派出所报警称,其停放在自家楼下的轿车“丢失”,怀疑被盗。接到报警后,民警立即开展侦查工作。经多日排查,民警在宽甸县发现了轿车的踪迹,办案民警连夜赶往宽甸,在宽甸的一家汽修厂内找到了“丢失”的轿车。民警将汽修厂老板传唤至派出所接受调查,可是,汽修厂的老板却声称,这辆车是自己从车主手中买回来的,手续证件一应俱全。当民警拿着含有胡先生头像的辨认照片时,汽修厂老板一眼便认出“就是他将车卖给我的。”

因为双方各执一词,民警只能将汽修厂老板带回派出所,当面和胡先生对质。最后,见到汽修厂老板的胡先生,交代了自己报假案的原因。原来,胡先生近期需要用钱,便将自己刚买不久的新车低价售出。车卖出去后,胡先生又觉得售价过低,于是谎称轿车“被盗”,想请求公安机关帮助追回。

为了能为胡先生“挽回损失”,办案民警调阅大量监控录像,来回往返宽甸追查线索,动用了大量警力资源。胡先生的行为已严重扰乱公共秩序,受到了法律的惩处。

普法时间:《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一)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

(二)投放虚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

(三)扬言实施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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