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 交警事故大队民警通过监控巡查发现,小凌河南桥北侧引桥处出现交通拥堵,镜头推进发现,有两辆车打开双闪灯,疑似有交通事故发生。民警立即主动查找联系人,进行事故远程快速处理……
经过电话询问,双方驾驶人确认是在桥头发生了事故。交警按照快处程序视频取证之后,通知双方驾驶人拆除现场。 4分钟后,事故现场,恢复了交通。
民警放下电话之后,按照工作流程回放了事故现场的监控录像,发现这并不是一起简单的两车相刮的轻微事故,这起所谓的“事故”背后另有原因。
通过事故监控回放,民警发现16时33分,这两辆车一前一后,进入南桥北侧引桥,打开双闪警示灯,在行车道内摆起了现场。2分钟后,现场摆成了。
民警在随后的调查中了解到,情况是这样的。事发前两天,这两辆车在南桥附近发生了交通事故,由于其中的一方驾驶人着急送孩子赶火车,没有考虑太多,他们就把现场拆了,合计着哪天有时间的时候,再恢复一下现场,报个保险就可以了……他们本以为反正这个事故也是真的,哪天处理都一样……
这不是弄巧成拙了?交通事故处理有相关的法律和程序规定,保险理赔也有相关的合同约定与法律要求。一起真实的道路交通事故存在的必备条件,要有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当事人、事故事实,事故损失或者人身伤害。保险受理也有约定的报险时间和理赔范围。事故发生之后,如果双方协商不能达成一致,应当立即报警,绝对不能采取事后摆现场的形式来处理。看似合情的方式,其实却是违法行为。
交警提示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条之规定,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造成人身伤亡的,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未造成人身伤亡,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的,可以即行撤离现场,恢复交通,自行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不即行撤离现场的,应当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中第十六条、第二十一条规定,对于保险诈骗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可以由公安机关处十五日以下拘留、五千元以下罚款。数额较大,构成犯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