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8月,阜新市彰武县人民法院审理一起非法制造、买卖、邮寄、储存枪支爆炸物案,被告人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经审理查明:2012年,被告人王某某曾在自家附近摆地摊销售“玩具枪”时,用“玩具枪”与他人交换取得一支老式气枪。
2016年,王某某开始通过微信买卖“玩具枪”。期间,王某某通过微信从他人处购买了一支1911式充气式手枪,并通过微信用“玩具枪”与他人交换取得1009颗铅弹。
同年11月28日,彰武县公安局民警在江苏省连云港市赣榆县城西镇龙窝村小埠三队2号王某某家中依法进行搜查,经搜查发现其非法买卖疑似枪支132把,疑似铅弹1009颗,公安机关依法将上述物品予以扣押。
同年12月16日,经阜新市司法鉴定中心(阜)公(司)鉴(痕)字[2016]067号鉴定文书认定,在王某某家中扣押的黑色1911式手枪,弹丸飞出枪口时的平均速度及比动能分别为:89.56米/秒和2.83焦耳/平方厘米;
被扣押的老式木把气枪,为制式枪支,且能正常完成射击动作,两支气枪均为枪支,1009发子弹为气枪铅制子弹。
2016年11月28日,被告人王某某在某快递店附近被公安机关抓获,同年12月1日王某某被彰武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法院审理后,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王某某犯非法买卖枪支、弹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二、公安机关依法扣押的气枪两支、气枪铅制子弹1009颗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