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10月,阜新市彰武县人民法院宣判一起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被告人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30000元。
据了解,被告人周某某于2015年从开发商李某处承包了彰武县彰武镇某1号、7号、11号、21号、22号楼的木工工程,约定周某某负责人工费。后周某某雇佣了吕强等40名农民工。工程结束后,李某2支付给周某某全部工程款共计约190万元,周某某只结算了部分农民工工资,尚欠吕强等40名农民工工资455820元。
2016年11月22日,吕强等人将周某某拖欠工资款一事投诉至彰武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6年11月29日,彰武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责令周某某于2016年12月1日前支付拖欠的农民工工资,周某某仍未支付。
2016年12月12日,彰武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周某某下达了处理决定书。2017年1月19日,彰武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将周某某拖欠农民工工资一案移送至公安机关,公安机关于同日立案侦查。同年1月21日,周某某支付了部分农民工工资。
法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彰武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周某某拒不支付40名农民工工资455820元,予以从重处罚。周某某在提起公诉前支付了部分农民工工资,在一审宣判前又结清了部分农民工工资,与其他农民工达成还款协议并取得谅解,予以从轻处罚。周某某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系自首,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30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