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阳女子金某某(1980年3月26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捕前住辽阳市太子河区。
2018年7月上旬的一天中午,金某某趁邻居李某某家中无人,便从自家院墙翻入李某某家院内,之后从北侧窗户跳入屋内,将东屋衣柜首饰盒中的一条黄金手链、一对黄金耳环、一个金斧子吊坠及电脑桌抽屉内的2000元现金盗走;将西屋床头柜中的一部苹果手机盗走。经辽阳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黄金饰品价值共计人民币8091元;苹果手机价值人民币450元。综上,金某某盗窃数额共计人民币10541元。
金某某因本案于2018年7月23日被刑事拘留,7月26日被取保候审,11月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辽阳市看守所。
2018年11月12日,辽阳市太子河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判决如下:
被告人金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