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家成了‘空中楼阁’,楼内两部公共楼梯被砸断拆除,不能正常使用,好好的楼房变成了‘怪楼’。"
沈阳一女子买4至5楼 楼梯却被楼下邻居截断
近日,沈阳市民贾女士准备将一处房屋对外出售。贾女士称,因为楼内公共楼梯被"拦腰切断",吓退多个看房的买家,让她很窝火。
市民投诉:楼上两部步梯被"切断"砸墙借道通行
贾女士介绍,2004年年末,她在沈阳市和平区十一纬路89号楼购买了4至5层的房屋产权,屋内并没有进行装修,一直闲置。
贾女士称,89号楼房产原始设计1-5层为商用,6-16层为住宅,其中1-3层是一个房屋产权人,4-5层的房屋产权归其所有。
2005年春天,贾女士准备装修房间,发现通往屋内的两部步梯被"切断"了,有家难回。
"楼下的业主将1-3层步梯拆除了,我无法上楼,楼上的家变成了空中楼阁。"贾女士说。
贾女士介绍,其购买的房屋南面入口有两个通道,一个上下通电梯,但1到5楼不停,另一个是步行楼梯,从1楼通往16楼,但是1到5楼都是封闭的。
贾女士称,因为回家的路被"阻断",她将原本封闭的居民楼楼梯墙体凿开,安上一扇铁门,平时出入只能借道居民楼的楼梯出入。
贾女士透露,因为通往屋内的两部楼梯被"切断",不少看房者被眼前的"怪象"吓退,房屋成了烫手山芋。
记者核实:规划设计竣工图标注1-5层均设有楼梯
5月14日,记者来到贾女士提及的"怪楼",通过一扇墙壁上凿出的铁门,进入4-5层贾女士的家,4-5层可以看到楼梯,不过楼梯延伸到4楼就被"切断"了,1-3层没有连接楼梯,无法通往楼下。
贾女士向记者出示了一份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委托房产评估公司对该建筑的评估报告,标注日期为2000年6月,评估报告内容记载,此楼房一共17层,6层以上为住宅(另设电梯),1楼为临街商业网点,评估标的四楼北侧为铝合金窗,室内大白,走廊为水泥地面,楼梯为水磨石。
贾女士称,2005年,她发现公共楼梯被拆除后,曾找到1-3层的业主进行交涉,该业主向其提供了房产证,并强调称,1-3层所有物品都归其所有,其有权将楼梯拆除。
"我当时对公共楼梯的概念不太了解,以为业主说得在理,所以就没有去维权。"贾女士说。
贾女士介绍,2016年年初,她到房产部门办理相关手续时,得知十一纬路89号楼1-5层的楼梯应属于共用楼梯,任何房产的全部都不含公共设施。
贾女士称,为了证明楼梯的公共属性,她到沈阳市城市建设档案馆查询了该楼盘的1-5层规划设计竣工图、网点楼梯出口规划设计竣工图、住宅楼梯出口规划设计竣工图,以及工程建设许可证和建筑设计防火审批验收档案等资料。
贾女士提供的上述资料显示,根据规划设计竣工图,1-5层均设有楼梯。
让贾女士犯愁的是,虽然手里有相关证据,但由于1-3层的业主已经出国多年,目前,已将1-3层作为商业网点出租,双方沟通很不方便。
"4楼和5楼留下的两部楼梯成了摆设,无法正常通行,造成房产一直搁置。"贾女士说,她现在只想讨回自己的通行权。
目前,贾女士已将相关情况向沈阳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和平分局投诉。
针对贾女士的投诉,5月15日,沈阳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和平分局相关负责人向记者表示,经调查,此处房产为有关部门的拍卖房产,由于被投诉人在国外,被投诉人委托其亲属处理此事,对方建议贾女士走司法途径解决。
律师说法:共有楼梯被侵占侵占方应承担责任
本报消费维权律师团成员、辽宁安行律师事务所律师杨继新表示,《物权法》第七十条规定,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
另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条第1款,"建筑物的基础、承重结构、外墙、屋顶等基本结构部分,通道、楼梯、大堂等公共通行部分"为该业主共有。
该解释还提及,"建设单位或者其他行为人擅自占用、处分业主共有部分、改变其使用功能或者进行经营性活动,权利人请求排除妨害、恢复原状、确认处分行为无效或者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该解释第十五条第4款将"侵占、挖掘公共通道、道路、场地或者其他共有部分"定义为"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杨继新认为,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建筑物的通道、楼梯等公共通行部分为业主共有,如经有关部门认定,1~3层业主确实存在私自侵占楼梯行为,其他业主有权要求侵占楼梯的业主排除妨碍、恢复原状,由此引发的损失由私自侵占楼梯的业主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