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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阳女子进药店租柜台卖“毒药” 所售补肾保健品含“伟哥”

时间:2018-12-15

2017年9月至2018年1月期间,赵桂芬(女,辽阳县人)在鞍山市立山区北胜利路×号立山药房租用柜台,自行在各个市场发放传单,雇佣梁伟(女,鞍山立山人)为服务员面向不特定人群销售脂压双降、虫草强肾王、1粒强肾胶囊等产品,共计向50余人次销售300余盒,销售金额达人民币四千余元。经检测:虫草强肾王西地那非检测结果为阳性,1粒强肾胶囊西地那非检测结果为阳性,真情牌颐欣胶囊(脂压双降)氢氯噻嗪检测结果为阳性。

鞍山市立山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赵桂芬、梁伟在明知无保健食品批准证书的情况下,非法销售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其行为已构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依法应予惩处。

2018年11月27日,鞍山市立山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赵桂芬犯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4月18日起至2018年12月17日止。上述罚金款项待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一次性缴纳。)

被告人梁伟犯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开始计算。上述罚金款项已缴纳。)

二、依法追缴,被告人赵桂芬违法所得人民币四千元。

三、禁止被告人梁伟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食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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