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朝阳市水资源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经朝阳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表决通过,已由辽宁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批准通过,该条例将于2019年5月1日起正式施行。
条例所称水资源,包括地表水、地下水(含地热水、矿泉水)和再生水。本条例所称再生水,是指生活污水、生产经营废水、入流雨水等经人工处理后,达到一定的水质指标、满足某种使用要求的水体。
《朝阳市水资源管理条例》对法律责任做出了明确而详细规定。
对兴建农田水利工程未办理取水许可的,由县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取水,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在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或者保护范围内设置排污口的,由县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提请县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拆除,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强行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停产整治。
在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或者保护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的,由县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后责令拆除或者关闭;新建、改建、扩建影响饮水井取水量的其他取水设施的,由县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坏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在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或者保护范围内,农药使用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丢弃农药、农药包装物或者清洗施药器械的,使用农药的,使用农药毒鱼、虾、鸟、兽等的,由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农药使用者为农产品生产企业、食品和食用农产品仓储企业、专业化病虫害防治服务组织和从事农产品生产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单位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农药使用者为个人的,处一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需要取用地下水,未按规定配套建设节水设施取水的,由县节约用水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节水设施未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取水的,由县节约用水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八万元以下罚款。
建设单位未取得取水申请批准文件擅自建设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的,由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补办有关手续;逾期不补办或者补办未被批准的,责令限期拆除或者封闭其取水工程或者设施;逾期不拆除或者不封闭其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的,由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拆除或者封闭,所需费用由违法单位承担,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罚款。
凿井施工单位擅自承建该建设单位凿井工程的,由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开采地热水、矿泉水或者地温空调取水的单位和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未经批准擅自取水的,超过取水期限取水的,擅自改变取水用途的,擅自改变取水、退水地点或者退水方式的,擅自增加取水、退水量的,其他未依照取水许可规定的条件取水的,由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取水许可证。
为规范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以及水工程管理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行为,条例明确规定: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取他人财物、其他好处或者玩忽职守,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单位或者个人核发许可证、签署审查同意意见,不按照水量分配方案分配水量,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水资源费,不履行监督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的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