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知是被盗车辆,可他仍铤而走险买下继续售卖,原价435600元的崭新宝马车仅卖75000元,最后又几次倒手卖到17.5万元,最终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判刑,偷鸡不成蚀把米,不但缴纳罚金还被判刑。
2016年12月3日,张某某、张某东(均已判决)二人在沈阳市大东区榆林大街一物流宝马停车场内盗窃两辆未出售的宝马轿车。2016年12月21日,张某某通过微信与被告人张某磊(已判决)取得联系,经张某磊介绍,张某某以人民币75000元的价格,将其盗窃的其中一台白色宝马520Li轿车在沈阳市朱尔屯高速路入口附近出售给刘某(已判决)。
刘某在其微信朋友圈发布出售该车的信息,被告人李某某在自己的微信朋友圈将该信息予以转发,2016年12月23日,经李某某介绍,刘某以人民币175000元的价格,在河北省沧州市将该宝马轿车出售给被告人谭某,李某某从中赚取中介费人民币20000元。经鉴定,被盗车辆价值人民币435600元。
被告人李某某于2018年6月23日被公安机关抓获;被告人谭某于2017年3月7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取保候审后经传唤不到案,于2018年9月12日再次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大东区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物而介绍他人买卖,被告人谭某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物而予以收购,二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告人李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谭某能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某、谭某能够积极缴纳罚金,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某、谭某所在地司法局同意对二被告人判处非监禁刑。
最终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李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被告人谭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