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配图辱骂欠钱者被拘留、法庭上说对方坐过牢成被告 …… 近年来随着市民法律意识的提高,越来越重视对自己名誉权的保护,实践中,哪些是侵犯名誉权的行为呢?对此,记者采访了辽宁青松律师事务所的王金海律师,由他"以案说法",谈谈对公民名誉权的保护。辱骂欠钱者被拘留小燕欠李阿姨 2 万元,李阿姨多次打电话讨要,小燕均以暂时没钱为由请求李阿姨缓一缓。2018 年 1 月 18 日,李阿姨找到小燕单位,向小燕吐唾沫,当众辱骂小燕是个老赖,由于许多同事在场,搞得小燕非常尴尬。小燕认为李阿姨侵犯了她的名誉权,于是拨打" 110 "报了警。沙河口区公安分局的民警很快赶到,经调取监控录相,确定李阿姨因找小燕讨要借款,交涉过程中用吐唾沫、辱骂的方式公然侮辱小燕,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 42 条的规定,给予李阿姨行政拘留 3 日的行政处罚。从有理变成没理,李阿姨感觉自己很"冤枉"。对此辽宁青松律师事务所的王金海律师说,小燕欠李阿姨钱,李阿姨可以到法院起诉,如果法院判决后小燕不履行义务,法院可以将小燕列入失信人名录以示惩戒,作为李阿姨本人,则不应当当从辱骂小燕,这样做就侵犯小燕的名誉。法庭上说对方坐过牢遭起诉2017 年 11 月 17 日,市民周先生与王先生因经济纠纷在中山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时,王先生在庭审中称,周先生在 2005 年曾经蹲过监狱,此内容记载于庭审笔录中,且在判决书中也有相应记载。随后,判决书被公开,此举让事情影响面扩大,使周先生的心理压力难以承受,于是他将王先生起诉到西岗区人民法院,要求判决王先生立即停止侵犯其名誉权的行为,向其赔礼道歉,并给付精神损害抚慰金 1 万元。法庭在审理过程中,王先生承认在法院开庭审理过程中确实说过周先生当时在监狱的话,周先生当庭指责他是在诽谤,但主审法官问他是否羁押过,周先生也是当庭认可这一事实,因此自己在法庭上说的话不构成对周先生名誉权的侵害。诉讼请求遭驳回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王先生在法庭上称周先生坐过牢,系基于对双方经济纠纷案件的了解与判断得出的结论,其在法庭上的语言是应激作出的,其在法庭之外并没有继续散播此种言论,不宜认定王先生在法庭上的言论会导致周先生名誉权受到侵害。近日,西岗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驳回周先生的诉讼请求。明明是王先生在开庭时当众说自己坐过牢,而且判决书还在网上公开,为啥法院还不认定王先生侵犯自己名誉权呢?辽宁青松律师事务所的王金海律师说,西岗区人民法院驳回周先生的起诉均是正确的。尽管王先生与周先生的经济纠纷公开开庭,但由于双方是在法庭上的陈述,是否真实由法庭根据案件情况确定,故不应当认定为王先生侵害了周先生的名誉权。王金海表示,名誉权是社会上人们对公民的品德、声誉、形象等各方面的综合评价。公民的名誉权受法律保护,任何人不得利用各种形式侮辱、毁损他人的名誉,而是否构成侵害名誉权的责任,应当根据受害人确有名誉被损害的事实,行为人行为违法,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来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