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逾六旬老太因咳嗽到卫生院就诊,医生安排输液,尽管有医嘱,但护士记录却没有记载是否进行过皮试、皮试结果如何,老太输液时出现不适后不治身亡。经鉴定,老人系药物过敏致过敏性休克死亡。法院判决医院承担一半责任,赔偿死者家属37.6万元。
老人输液时意外身亡
2017年10月24日10时许,柳老太因咳嗽到旅顺口区一家卫生院就诊,医生安排她到病房输液,医生开具了美洛西林和喜炎平两组液体让护士为柳老太进行静脉输液,令人没想到的是,当输到喜炎平组液体约2-3分钟时,柳老太突然出现恶心、呕吐、喘息、口唇紫绀等症状,经过2个多小时的抢救,刘老太不幸去世。
人好好地进医院,却死在输液的病床上,亲属们劝柳老太的爱人程师傅带着条幅上医院讨个说法,如果不赔偿,就决不下葬。程师傅说,医生跟咱无冤无仇,不可能是故意的,决不能通过“医闹”的方式向医院要说法。程师傅通过电话咨询了辽宁青松律师事务所的王金海律师,王金海律师说,决不能通过不下葬的方式要挟医院赔偿,而应当进行尸体检查,确定柳老太的死因,依照过错责任维权。
过敏性休克致死
经大连市卫计局委托,辽宁省临床病理中心法医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认定柳老太系药物过敏致过敏性休克死亡。2018年5月,程师傅又委托辽宁青松律师事务所的王金海、纪树海律师将卫生院起诉到旅顺口区人民法院,要求赔偿。
法院受理程师傅的起诉后,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医院当天因为患者较多,虽然医生在柳老太的病历中有医嘱,但护士记录却是空白,在对柳老太输液前是否进行过皮试、皮试结果如何护士记录中没有任何记载。加之医院在输液前没有对柳老太进行过血液检查,是否需要输液也具有不确定性。医院一方拿出柳老太去世后24小时内院方补记的医嘱和护士护理记录和执行记录,有些内容不是柳老太抢救前应当填写的内容,患者一方不认可。
法院委托北京明正法医司法鉴定中心对医院在诊治柳老太过程中是否存在过错进行鉴定,鉴定机构认为,由于医院一方提供的临床鉴定材料不充分,不完整,无法鉴定,退回鉴定申请。
患者一方认为,由于辽宁省临床病理中心法医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认为,患者柳老太符合(药物)过敏致过敏性休克死亡,从这一结论来看,柳老太系非正常死亡。从院方提供的病历看,主治医生没有询问患者的记录,未了解患者是否有过敏史,在没有抽血化验、皮试的情况下,直接大剂量输液,造成患者自身抵抗力下降,最终导致过敏死亡,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医院一方认为,对柳老太的治疗过程无异议,院方在病历记载方面确实存在问题,护士在对柳老太输液前也做了皮试,皮试显阴性后才进行输液,本案的情况属于患者过敏延迟造成的,完全属于患者个人的身体差异导致的,医院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医院赔偿家属37.6万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根据尸检报告,柳老太符合(药物)过敏致过敏性休克死亡,虽然医院主治医院有医嘱,但《一般患者护理记录首页》未记录,亦无护士签名及护士长签名,无法证明医嘱已经实施。经法院委托北京明正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鉴定意见认为医院提供的病历不充分、不完整,不予鉴定,无法确定医院对患者治疗过程中不存在瑕疵,考虑到柳老太年龄较大,本身患有多种老年疾病,法院最终确定医院一方承担50%的赔偿责任。
近日,旅顺口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决某医院赔偿程师傅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失抚慰金、鉴定费等共计37.6万元。
王金海律师说,目前我市老年感冒患者较多,医生在接诊过程中一定要吸取本案的教训,对老年患者进行必要的检查,如果需要输液,一定要按操作规程进行详细的记录。抢救记录是指患者病情危重,采取抢救措施时作的记录。因抢救急危患者,未能及时书写病历的,有关医务人员应当在抢救结束后6小时内据实补记,并加以注明。发生意外情况,患者一方绝对不能到医院吵闹,要依法处理。依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疑似输液、输血、注射、药物等引起不良后果的,医患双方应当共同对现场实物进行封存和启封,封存的现场实物由医疗机构保管。需要检验的,应当由双方共同指定的、依法具有检验资格的检验机构进行检验。双方无法共同指定时,由卫生行政部门指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