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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要求清理所发广告 女大学生跳二楼致残

时间:2019-01-15

女大学生宿舍楼发广告,被宿舍管理员发现并制止,宿管员要求女大学生对楼内广告进行清理,女大学生从二楼跳下,严重摔伤,构成二级伤残。法院认定学校承担33%责任,赔偿女大学生127万余元。

女大学生从二楼跳下摔成残疾

1994年出生的小吴是大连市一所高校的学生。2016年10月15日19时许,小吴在学校一栋宿舍楼内发广告,在发的过程中被宿舍管理员发现并制止,管理员要求小吴清除广告材料,不清理完毕就不让小吴出门。小吴担惊受怕,且天也黑了人又饥饿,一心脱离。此时小吴发现二楼走廊窗户是开着的,于是就跳楼而出,小吴受伤倒地,随后被送往医院救治。经诊断,小吴胸11、12椎骨骨折伴脱位等多处伤害,经住院治疗后,小吴被鉴定构成二级伤残。

起诉学校索赔192万余元

事后,小吴将某大学起诉到法院,要求赔偿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合计192万余元。

学校方面对小吴损失构成的项目及金额无异议,即损失总额认可,但对于整个事情的责任,学校认为其对事件的发生没有过错,不应当赔偿责任,如法院依法确认学校有责任,学校认为该责任不应超过30%。事故发生后学校在责任没有确定的前提下,积极的对小吴就医等方面的费用进行了垫付。

法院审理认为,公民的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受法律保护。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受害人对于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民事责任。

法院判决

学校被判赔127万余元

本案中,小吴作为在校大学生,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应当预见跳楼可能造成摔伤等后果。学校工作人员限制其离开,其完全可以通过拨打110报警求助等合理方式离开,而不应该采取跳楼这种危险方式离开。小吴的跳楼行为是引起自己损害结果发生的直接原因,起主要作用,应当承担主要责任。如果没有学校工作人员限制小吴离开的行为,就不能引起小吴跳楼,宿舍管理员的行为是导致损害结果的间接原因,起次要作用。宿舍管理员因履行职务行为导致的小吴损害后果,应当由学校承担责任,故学校对小吴的损害结果应当承担次要责任。

关于损失总额,小吴计算为385万余元,学校对此表示认可,法院不予干预。综合本案的实际情况,法院确定对小吴的损失,学校承担33%的赔偿责任,即127万余元。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某大学赔偿小吴各项损失合计127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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