骑自行车男子与轿车相撞受伤,住院期间,男子吃早饭时竟然被噎死……
家属认为,男子死亡与交通事故具有关联性,于是起诉轿车方索赔。
男子车祸后养伤时吃饭噎死
2018 年 5 月 3 日 11 时许,汤某驾驶轿车沿夏金线由西向东行驶至 202 国道信号灯时,与沿202国道由北向南骑行自行车的刘先生相撞,刘先生受伤倒地,随后被送往医院救治。
事故后,交警部门出具的
《道路交通事故证明》载明:现场勘查时,信号灯工作正常,事故现场经查找无监控视频,也无其他旁证。此次事故无法确认是哪一方当事人闯红灯造成的。刘先生伤后到金州区第一人民医院住院 9 天,家属要求出院回当地医院治疗。后到辽阳市中心医院住院 40 天,诊断为:髋臼后壁粉碎性骨折(右)、桡骨远端骨折(左)、高血压。
2018 年6月20日,刘先生早上进餐时,因进食的食物呛噎致呼吸心跳骤停,经抢救无效死亡,死亡诊断为猝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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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属认为死亡与交通事故有关
家属认为:刘先生死亡是发生在本次交通事故受伤住院期间,且因伤情需要平卧进食而发生,与本次交通事故具有关联性。于是刘先生家属将汤某和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起诉到法院,要求赔偿 33 万余元。
被告汤某辩:刘先生的死亡与本次交通事故无直接因果关系,其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另外,肇事车辆已经保险了,刘先生的损失应该由保险公司来承担。
保险公司辩称:同意在交强险赔偿限额及第三者责任险赔偿限额内承担刘先生的非死亡赔偿责任,事故的责任同意按 50% 比例承担。刘先生的死亡与本次交通事故无因果关系,刘先生因死亡所产生的损失,保险公司不同意赔偿。
未尸检无法证明死因与车祸有关
法院审理认为
汤某驾驶的机动车与刘先生骑行的非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刘先生受伤。此事故经大连市公安局金州分局交通警察大队调查,无法确认是哪一方当事人闯红灯造成的,双方当事人也未向本院提供证据证明另一方当事人应承担主要以上的事故责任的证据,法院确定双方当事人承担事故的同等责任。汤某应按其在事故中所负的事故责任加大比例对刘先生因伤所产生的损失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肇事轿车在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及限额为 100 万元的第三者责任险,保险公司应对刘先生因伤所产生的合理损失承担保险赔偿责任。
关于家属主张的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处理丧葬事宜的误工费及精神损害抚慰金,上述损失是因刘先生的死亡所引起的,而刘先生的死亡原因是进食的食物引起呛噎致呼吸心跳骤停,经抢救无效死亡。刘先生死亡后未经尸检及法医鉴定,死者家属未能向法院提供证据证明刘先生的死亡与本次交通事故存在因果关系,家属主张因刘先生的死亡所产生的损失亦应由被告赔偿之诉请,法院无据支持。
近日,金州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某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责任保险赔偿限额内赔偿死者家属 5.9 万余元;驳回死者家属其他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