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手机被人抢了!”近日,丹东市振兴公安分局永昌派出所接到张女士(化名)的报警,民警到达现场后了解了详细情况:事发当天晚上,张女士驾车走到自家小区门口时,与一名骑电瓶车的送餐人员因错车发生争执。争吵中,张女士拿出电话想要报警,该名送餐员竟一把夺过张女士手机,骑上电瓶车飞奔而去。无奈之下,张女士报了警。
民警聂之航当即拨打了该送餐人员所属公司的电话,表明身份并说明情况。在公司的配合下,民警根据张女士提供的送餐时间以及地点范围,筛查出了两位送餐人员。次日,经张女士辨认,锁定其中一位送餐人员张山(化名)是当晚与其发生争执的送餐员。经传唤,该公司负责人与送餐人员张山来到派出所。
张山承认是自己抢了张女士的手机,他表示事后非常后悔,当时真的是头脑发热一时冲动。张山说事发时已经很晚了,自己辛苦了一天再加上家里碰到些难事,心里就不怎么痛快,与张女士争执了两句之后,看到她要报警,害怕会对自己的工作有影响,情急之下抢走了手机。等冷静下来之后,自己也非常后怕。本来打算第二天把手机送到派出所,却先接到了警方的传唤,张女士的手机他没有动,想当面还给张女士并好好道歉。
这边张女士也表示,大冷天的那么晚送餐员还在工作也非常不容易,她也不想追究送餐骑手的责任了,由此两人达成了和解。
对于这件事为什么不构成抢劫罪,办案民警表示,抢劫罪的一个判定条件是嫌疑人用暴力或胁迫等手段抢走被害人财物,而张山并无暴力行为,同时他也没有变卖张女士手机等行为,就是说没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所以不构成抢劫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