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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奇!男子在金州躲过了车祸,回老家后吃口饭丧命

时间:2019-01-29
在大连生活工作的辽阳人老刘在大连金州区遭遇了一场事故——他骑车时被一辆轿车撞倒。老刘受伤不重,只是骨折。但是在住院49天后,老刘在吃早餐时噎死。这事儿该由谁负责?肇事司机?还是老刘本人?老刘的家属将司机和其投保的保险公司起诉到法院,索赔33万余元。近日法院一审判决,司机投保的保险公司被判赔偿5.9万余元。老刘是辽阳人,60多岁的他有两个女儿,在大连打工。2018年5月3日,老刘在金州区202国道骑着自行车路过202国道和夏金线的交汇处时,被车撞了。对方是司机汤某驾驶的一辆轿车。事发路口有信号灯,但是当地没有监控,交警无法确认到底谁闯了红灯,也无法确定责任归属。幸好老刘受伤不重——他的腿部和髋臼部多处骨折,到医院住院治疗。在金州区他住院9天,后来又转到老家医院住院40天。虽然伤情不重但是日子过得也不舒服:老刘因为髋臼部受伤,只能平躺在床上,吃饭也得保持这个姿势。谁也没有想到:这个平躺姿势酿成了悲剧——住院49天后的6月20日,老刘在吃早饭时,因为平躺姿势导致食物噎在了食道内,最终他呼吸骤停,不幸去世。被车撞伤——被迫平躺——吃饭噎死。家属认为,老刘死亡是发生在本次交通事故受伤住院期间,且因伤情需要平卧进食而发生,与本次交通事故具有关联性。于是家属将汤某和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起诉到法院,要求赔偿33万余元。图片而汤某则觉得特别冤枉。他认为首先是老刘闯红灯被撞,而且老刘的死因是吃东西噎死,跟被撞一点关系都没有。保险公司辩称,同意在交强险赔偿限额及第三者责任险赔偿限额内承担老刘的非死亡赔偿责任,事故的责任同意按50%比例承担。老刘的死亡与本次交通事故无因果关系,因死亡所产生的损失,保险公司不同意赔偿。法院审理认为,汤某驾驶的机动车与老刘骑行的非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此事故经大连市公安局金州分局交通警察大队调查,无法确认是哪一方当事人闯红灯造成的,确定双方当事人承担事故同等责任。汤某应按其在事故中所负的事故责任加大比例对老刘因伤所产生的损失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老刘的死亡原因是进食引起呛噎致呼吸心跳骤停,经抢救无效死亡。家属未能向法院提供证据证明刘先生的死亡与本次交通事故存在因果关系,家属主张因老刘的死亡所产生的损失由保险公司和汤某承担,法院无据支持。近日,金州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责任保险赔偿限额内赔偿死者家属5.9万余元;驳回死者家属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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