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事样本粘贴工作,由于公司提供的装涂材料苯系物超标,致 31 岁的赵女士不幸患上职业性肿瘤(苯所致白血病)。赵女士向法院起诉她所在的公司,索赔 68 万余元。近日,市中院对这起案件作出终审判决。
女工患上职业性白血病
赵女士 1984 年出生,自 2009 年 8 月起,赵女士在大连开发区一家产品样本公司工作。2012 年 1 月至 2015 年 11 月,赵女士在公司从事样本粘贴工作,应公司提供给赵女士的部分装涂材料苯系物含量超过国家标准,导致赵女士于 2015 年 1 月患职业性肿瘤(苯所致白血病)。2017 年 12 月 29 日,赵女士经大连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伤残六级。
赵女士确定罹患白血病之后,公司一直积极对应,按时支付工资待遇,及时缴纳社保,支付、垫付医疗费用等。
赵女士认为,因公司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相关规定,职业病防止措施不健全不到位,对自己职业病存在严重过错,因此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赵女士将公司起诉到法院,要求公司支付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赔偿、被扶养人生活费等合计 68 万余元。
一审判公司赔偿 19.9 万余元
一审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五十八条规定,职业病病人除依法享有工伤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赔偿要求。
伤残赔偿金主要是由于弥补受害人因伤致残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赵女士生于 1984 年、大连市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 40587 元、伤残等级为 6 级,按此标准计算赵女士的残疾赔偿金为 40 万余元。赵女士此前领取了一次性伤残补偿金 5 万余元,2016 年 11 月 10 日赵女士被认定为工伤以后,赵女士不需到公司工作,公司按月为赵女士发放伤残津贴 2323.84 元(工资形式 1975 元、公积金 348.84 元),至赵女士 2034 年 10 月 27 日退休,赵女士可领取的伤残津贴不少于其主张的残疾赔偿金数额为 40 万余元,由于残疾赔偿金、一次性伤残补助、伤残津贴都是用于补偿伤残丧失劳动能力导致收入的收入损失,性质相同,不能兼得,因此赵女士的该项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某产品样本公司向赵女士支付损失款 19.9 万余元;驳回赵女士的其他诉讼请求。
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赵女士不服提起上诉,请求依法改判公司支付伤残赔偿金 40 万余元。
二审法院认为,赵女士请求公司支付伤残赔偿金 40 万余元,一审法院不予支持并无不当。因为在公司已按工伤保险待遇向赵女士支付了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及工资待遇的情况下,赵女士要求公司按民事人身损害赔偿有关规定再向其支付残疾赔偿金法律依据不足,法院不予支持。
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