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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宴上瓦斯罐爆炸致右眼伤残 法院判饭店赔偿31万

时间:2019-02-07

男子到饭店参加朋友婚礼,就餐时卡磁炉瓦斯罐发生爆炸,男子右眼被炸伤。经鉴定,构成9级伤残。法院判决饭店赔偿医疗费、伤残赔偿金等合计31万余元。

瓦斯罐爆炸男子右眼被炸伤

2017年2月18日,吴先生到沙河口区星海某饭店参加朋友婚礼,用餐过程中,用于加热菜肴的卡磁炉瓦斯罐突然发生爆炸,结果导致吴先生眼部受伤。

事发后,吴先生朋友拨打110报警并与饭店工作人员将吴先生送往医院治疗,经诊断,吴先生右眼钝挫伤、右眼睑擦皮伤。

随后的一段时间,吴先生数次到北京的医院治疗,其中一家医院诊断为右眼钝挫伤、右眼视网膜震荡、结膜裂伤、角膜挫伤、外伤虹膜炎、黄斑水肿、脉络膜裂伤;而另外一家医院诊断为右虹膜炎、右脉络膜裂伤、右视网膜出血、右眼外伤性黄斑裂孔。

经鉴定,吴先生因爆炸伤致右眼黄斑裂孔后盲目3级,构成9级伤残;如日后出现其他合并症(如继发性青光眼,视网膜脱离等)需治疗时,可按实际发生费用付给;合理护理时限为伤后一人陪护45日;合理营养时限为伤后45日。

起诉饭店索赔39万余元

吴先生将饭店起诉到法院,要求赔偿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等合计39万余元。

饭店对吴先生伤残鉴定意见有异议,认为鉴定依据明显不足,并申请重新鉴定。理由为吴先生伤后分别于2017年2月18日、2月20日、2月23日、3月7日后在大连医科大学附属第二医院、北京复兴博爱眼科中心和北京大学第三医院就诊,吴先生在前两家医院就诊时并不存在黄斑裂孔的病症记载,吴先生是在2017年4月8日到北京大学第三医院以“右眼外伤性黄斑裂孔,右眼脉络膜破裂”为由收住院,而诱发黄斑裂孔的原因有多种:外伤、高度近视、炎症、视网膜变形、囊样黄斑水肿等,该鉴定意见书没有黄斑裂孔形成的因果关系鉴定的论述,并遗漏了北京复兴博爱眼科中心的诊疗记录,仅凭吴先生主述及照搬大连医科大学附属第二医院、北京大学第三医院的诊疗记录即得出吴先生右眼为外伤性黄斑裂孔的鉴定结论,该鉴定意见书不够全面、客观、科学,依据明显不足。

法院判决

饭店赔偿31万余元

一审法院认为,饭店卡磁炉瓦斯罐爆炸致正在用餐的吴先生眼部受伤的行为构成侵权,应对吴先生的合理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关于大连科华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饭店认为鉴定依据明显不足,申请重新鉴定。吴先生2017年2月18日因饭店卡磁炉瓦斯罐爆炸致眼部损伤事实客观存在,事发后吴先生第一时间前往大连医科大学附属第二医院诊治,该院急诊病志记载吴先生右眼视网膜后极出血;2017年2月20日北京复兴博爱眼科中心诊断吴先生右眼视网膜震荡、黄斑水肿、脉络膜裂伤;2月23日诊疗记载吴先生暗紫血网膜下;3月1日诊疗记载吴先生视网膜下出血;2017年3月7日北京大学第三医院诊疗记载原告右黄斑区裂孔伤、下方视网膜下大片出血灶。

由此可知吴先生伤后就医及时且诊疗过程连续,结合其眼部OCT检查报告以及鉴定人质证意见,可认定吴先生右眼黄斑裂孔伤情与本次损伤有因果关系,现饭店认为吴先生眼部黄斑裂孔系其他原因所致,应提供证据予以证明,其未能提供相关证据,经法院释明亦不申请因果关系鉴定,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因此关于吴先生右眼黄斑裂孔伤情与本次损伤无因果关系,鉴定依据明显不足的抗辩主张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法院不予采纳。

沙河口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星海某饭店赔偿吴先生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合计31万余元。

饭店方不服提起上诉。近日,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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