俗话说,苍蝇不叮无缝的蛋,日前,本溪法院审理了一起案件,该案中,一男子屡次冒充警察敲诈他人,对方却一点办法没有,只因被敲诈者自己属实“不干净”!
一起看看咋回事……
本溪人于某于2018年1月18日12时许,伙同张某(已判刑),在本溪市建工的“北方大药房”附近,尾随王某到其位于平山区建平街家中,冒充人民警察,以王某涉嫌嫖娼欲带至公安机关相要挟,敲诈王某人民币295元。
同月21日9时许,于某伙同张某再次来到王某家中索要“罚款”被王某以未开工资为由支走。同月25日9时,于某伙同张某再次到王某家中索要“罚款”时与王某发生撕扯,并造成被害人王某口腔损伤。经鉴定,被害人王某口腔损伤属轻微伤。
此后,于某于2018年2月20日12时许,伙同张某、姚某(另案处理),在本溪市一家“天士力大药房”前门,冒充人民警察,以岳某涉嫌嫖娼欲带至公安机关相要挟,敲诈岳某人民币1100元。
案发后,经被害人报案,公安机关侦查,被告人于某被抓获归案,分得赃款被其全部挥霍。
上述事实,被告人于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告人在侦查机关的供述;案件来源及归案经过、户籍证明、电话查询记录及指认照片、;证人张某、王某2、王某3的证言;被害人王某、岳某的陈述;本溪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本)公(刑)鉴(损伤)字[2018]17号鉴定书;辨认笔录等证据材料证实,足以认定。
法院认为,被告人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敲诈勒索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于某与他人结伙实施故意犯罪,系共同犯罪。被告人于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当庭自愿认罪,可从轻处罚。在量刑时还应考虑被告人于某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对老年人敲诈勒索的情节,可对其酌情从重处罚。
近日,经法院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于某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七百元。
二、责令被告人于某将敲诈勒索所得赃款人民币1395元,与张某共同返还给被害人王某人民币295元、返还给被害人岳某人民币11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