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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退后当保安猝死物业公司被判赔65万

时间:2019-02-23

王先生内退后到物业公司当保安,双方未签劳动合同,单位也没给王先生缴纳社会保险。王先生在工作时猝死,王先生与物业公司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王先生是否属于工亡?……由此引发了一系列诉讼,最终法院判物业公司赔偿65万余元。

虽没签合同,但也“视同工亡”

1958年出生的王先生,是辽阳某公司职工,于2006年7月办理内退手续。2014年8月19日,王先生应聘至大连某物业公司从事保安工作,双方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物业公司也未给王先生缴纳社会保险。

2016年8月28日,王先生在西岗区某公寓门前工作时猝死。西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王先生与物业公司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2017年8月4日,西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工伤认定书,认定王先生为“视同工亡”。

2018年4月2日,王先生家属向西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物业公司支付一次性工亡补助金67万余元、丧葬补助金3.6万余元、供养直系亲属抚恤金2.6万余元,该仲裁委裁决物业公司支付一次性工亡补助金62万余元、丧葬补助金3.4万余元。

一审法院认为,工亡职工应当享受法律规定的工亡待遇,物业公司与王先生的劳动关系,以及王先生属于工亡的事实已经终审判决确认,而王先生在辽阳某公司办理了内退手续,符合双重劳动关系的法律特征。

物业公司赔偿65万余元

根据《关于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职工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用人单位同时就业的,各用人单位应当分别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发生工伤,由职工受到伤害时其工作的单位依法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职工与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工伤事故发生时,职工为之工作的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

本案中,王先生在为物业公司工作时死亡,王先生的妻子放弃继承,因此物业公司应当向王先生女儿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西岗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某物业公司支付王先生女儿一次性工亡补助金62万余元、丧葬补助金3.4万余元;驳回某物业公司的诉讼请求。

某物业公司不服,提起上诉。

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半岛晨报、海力网记者佟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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