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工作上,对于国家集中采购品种,在医保目录范围内的以中选价格作为医保支付标准,如患者使用的药品价格与中选药品集中采购价格差异较大,可渐进调整支付标准,在3年内调整到位。另外,沈阳将试行医保直接结算,以保证集中采购中选药品资金安全。
日前,沈阳市政府印发《开展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工作的实施方案》,其中提到上述内容。
根据《实施方案》内容,首先要确保中选药品带量采购和使用,按要求,沈阳市行政区域内的公立医疗机构是中选药品的采购主体,要将中选药品纳入医疗机构的药品处方集和基本用药供应目录,落实按药品通用名开具处方的要求和中选药品的合同用量。
另外,要求公立医疗机构确保中选药品进入医院并得到优先使用,不得以费用总额、“药占比”、医疗机构用药品种规格数量要求、药事委员会评审以及配送企业开户为由影响中选品种的采购与使用。
医疗机构在保证中选药品用量的前提下,剩余用量可按照省药品集中采购管理有关规定,适量采购同品种价格适宜的非中选药品,但数量按比例关系折算后不得超过中选药品的使用量。
《实施方案》还提出,要保证药品质量及供应。对此,将加强药品不良反应报告与监测,做好药品安全预警和应急处置工作预案;并将中选药品使用监测纳入总体药品使用监测工作中,及时发现和预警中选药品短缺情况,将供应不足、不及时的情况,及时上报。
对于采购中选药品资金安全的问题,沈阳市将实行周转金预付,试行医保直接结算。
医保中心、生产企业(或生产企业自主选定的配送企业)均须设立采购专户。通过医保中心、生产企业、配送企业签订三方协议,由医保基金划拨相应资金作为周转金,通过采购专户实行周转金分批预付,即首次预付50%,采购周期过半或合同量执行过半时预付剩余45%,最后5%周转金在完成合同量后用于清算。
《实施方案》中明确了医疗机构作是药款结算第一责任人,应按合同规定与企业及时结算,降低企业交易成本。卫生健康部门和医疗保障部门将严查不按时结算药款问题,对不按要求及时回款的医疗机构及其负责人,要采取约谈、通报等处罚措施。
进行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工作,其目标之一就是实现药价明显降低,减轻患者药费负担。为此,《实施方案》中明确了支付标准。
对于国家集中采购品种,在医保目录范围内的以中选价格作为医保支付标准,原则上对同一通用名下的原研药、参比制剂、通过一致性评价的仿制药,医保基金对统筹区内所有定点医疗机构执行相同的支付标准。
患者使用价格高于支付标准的药品,超出支付标准的部分由患者自付,如患者使用的药品价格与中选药品集中采购价格差异较大,可渐进调整支付标准,在3年内调整到位;患者使用价格低于支付标准的药品,按实际价格进行医保结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