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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设立过渡期

时间:2017-05-25

  辽宁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设立过渡期

  向符合条件的退休人员发放过渡性养老金

  5月24日,记者从省人社厅获悉,我省近日下发《关于实施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中若干问题的通知》,就相关改革实施范围、缴费基数、领取条件、待遇计发等事项进行了详细说明。

  通知指出,实施范围内的机关事业单位应按照单位隶属关系参加对应范围的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其中已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应从2014年10月1日转为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目前已确定转企改制但尚未到位的事业单位,已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仍继续参加;尚未参加的,暂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待转企改制到位后,按有关规定纳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范围。

  机关单位(含参公管理单位)工作人员个人缴费工资基数包括基本工资、国家统一的津贴补贴、规范后津贴补贴和年终一次性奖金。基本工资分为:公务员为职务工资与级别工资之和;技术工人为岗位工资与技术等级工资之和;普通工人为岗位工资;新参加工作人员为试用期(学徒期、熟练期)工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个人缴费工资基数包括基本工资、国家统一的津贴补贴和绩效工资,其中基本工资包括岗位工资、薪级工资、中小学教师和护士提高工资标准10%部分、新聘用人员见习期(初期、学徒期、熟练期)工资。上年度工资收入中的其余项目暂不纳入个人缴费工资基数。

  符合领取条件的人员,按规定按月领取养老金。2014年10月1日后参加工作的人员,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对于2014年9月30日前参加工作、2014年10月1日后退休的人员,在发给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的基础上,再发给过渡性养老金。按照合理衔接、平稳过渡的原则,对于2014年9月30日前参加工作、2014年10月1日至2024年9月30日期间退休的人员设立10年过渡期,过渡期内实行新老待遇计发办法对比,保低限高。即新办法计发待遇(含职业年金待遇)低于老办法待遇标准的,按老办法待遇标准发放;高于老办法待遇标准的,超出的部分,第一年退休的人员(2014年10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发放超出部分的10%,依此类推,到过渡期末年退休的人员(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9月30日)发放超出部分的100%。过渡期结束后退休的人员不再实行新老待遇计发办法对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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