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专利奖由省政府设立,两年一届,用以奖励在辽宁省行政区域内转化实施并产生显著经济社会效益的中国专利项目。以提供虚假数据、材料或其它不正当手段骗取辽宁省专利奖的,由奖励委员会办公室报奖励委员会决定后撤销奖励,追回证书和奖金,并在相关媒体上公布,五年内不予申报中国专利奖及辽宁省专利奖。
包含上述内容在内的《辽宁省专利奖励办法》,近日由省政府办公厅印发,该办法自2019年3月1日起施行。
我省专利奖两年一届 实行提名制
办法规定,省专利奖由省政府设立,两年一届,用以奖励在辽宁省行政区域内转化实施并产生显著经济社会效益的中国专利项目。省专利奖实行提名制。可提名的机构、部门、个人包括各市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国家知识强县工程示范县(区)、国家知识产权示范园区、省政府有关部门或直属机构、两院院士、省级有关行业协会。
设奖励委员会由省政府聘任 每届任期四年
《办法》规定,省专利奖设一、二、三等奖,其中一等奖不超过5项;二等奖不超过15项;三等奖不超过30项。省专利奖奖励经费由省财政专项资金列支,具体奖金数额由省知识产权主管部门会同省财政部门提请省政府确定。由省政府对获奖单位或个人颁发证书及奖金。
骗取辽宁省专利奖的 五年内不予申报相关奖项
申报人应当是已获授权专利(不含国防专利和保密专利)的专利权人、专利受让人或独占许可、排他许可实施人。
在评审和奖励方面,《办法》规定,专业评审组遵照评价标准评审,分别对一、二、三等奖提名专利项目进行单独评分。奖励委员会办公室在全省范围内对评审结果予以公示。公示期为10个工作日。获奖专利发明人(设计人)所在单位的人事部门应将获奖情况记入本人档案,并作为职称评聘、职务晋升、业绩考核等工作的重要参考。在我省辖区内的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和有经常居所的个人获得中国专利奖,并在我省转化应用取得显著经济社会效益的,给予一定数额的资金奖励,具体每届奖励金额由省政府确定。
以提供虚假数据、材料或其它不正当手段骗取辽宁省专利奖的,由奖励委员会办公室报奖励委员会决定后撤销奖励,追回证书和奖金,并在相关媒体上公布,五年内不予申报中国专利奖及辽宁省专利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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