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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本级机关事业养老保险将重点审核退休年龄等信息

时间:2017-05-26

  参加省本级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人员在办理养老金条件审核时,将着重审核退休年龄、视同缴费年限、退休时的职务等信息。同时,自本文发文起,机关工作人员特殊贡献待遇核准工作停止办理。

  日前,针对参加省本级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人员领取养老金条件审核等有关问题,省人社厅下发了有关通知。要求在省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参加省本级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省直机关事业单位、中直驻辽机关事业单位应为其工作人员达到领取养老金条件时办理申领手续。参保单位在工作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应及时为其办理退休手续,并于当月向厅机关事业养老处申报办理领取养老金条件审核或报送延迟退休审批手续进行备案;未按规定时限申报的,由参保单位承担相应责任。

  厅机关事业养老处对参保单位申报材料进行审核,重点确认以下事项:出生时间、退休年龄、退休类别等是否符合国家相关政策规定;参加工作时间、工作年限和视同缴费年限、2014年9月和退休时的职务(岗位、技术等级)等参保人员在职时的相关基础信息;改革后是否按规定参保缴费,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是否达到或超过国家规定的最低年限等。省本级参保单位人员领取养老金条件审核确认后,由参保单位按规定到省社保局办理统筹内养老保险待遇核定和领取手续。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统筹项目外的其他待遇,按原渠道发放。厅机关事业单位养老处原则上于每月1日—15日期间的周一、周二、周三在省社保局办事大厅集中受理参保人员退休领取养老金申报。接到参保单位申报后,于15日内办结审核确认手续。

  另外,2014年9月30日前获得省部级以上劳模、有重大贡献的高级专家等荣誉称号以及获得其他荣誉称号符合提高基本退休费计发比例、且在2014年10月1日后退休并保持荣誉的人员,退休时给予一次性补贴。补贴资金从原渠道列支。自本文发文之日起,机关工作人员特殊贡献待遇核准工作停止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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