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日,记者从铁西法院了解到,去年5月的一个晚上,被告人周某喝醉酒之后,到鞍山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一家汽车4S店,用板斧将店内一辆崭新的奔驰车砸坏。同年9月30日,周某再次去该4S店时,被警方抓获。
2018年5月24日19时许,被告人周某喝醉酒之后,到鞍山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达道湾镇一家奔驰4S店,用板斧将店内一辆白色CLA200奔驰新车前机盖子、前风挡工作台及钢化玻璃等处砸坏。同年9月30日,周某再次去四隆之星奔驰4S店时,被鞍山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达道湾派出所抓获。2018年12月7日,经鞍山市铁西区物价局鉴定,被砸坏的物品合计市场参考价人民币36616元。
铁西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周某任意损毁公私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应依法惩处。依照相关法律,判决被告人周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责令被告人周某退赔鞍山四隆之星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损失人民币36616元。
千山晚报全媒体首席记者 于金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