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新闻网讯 (本网记者 包拓业 通讯员 朱明忠毛嘉琪 报道) 为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改革,正确处理充分放权与有效监管的关系,切实解决对长期未结诉讼案件监督不到位、管理不完善的问题,青海高院经过充分调研,并经审判委员会研究,制定出台了《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规范长期未结诉讼案件监督管理的规定(试行)>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以切实保障人民群众诉讼合法权益,提高法院司法公信力。
近年来,全省法院案件数量的大幅度增长,长期未结诉讼案件也随之增多,省高级法院结合司法责任制改革中加强案件程序性问题的监督管理要求,及时制定了《规定》,使长期未结诉讼案件的监督管理工作常态化、规范化开展。
《规定》主要有以下方面内容:一是加强对长期未结诉讼案件监督管理的组织领导,坚持源头治理为主,强化日常管理与及时清理相结合,统筹兼顾审判质量、效率和效果的原则。明确院领导的审判管理职责和审判监督职责,要求院领导要统筹兼顾审判质量与效率,充分发挥对案件流程的监督管理作用,对承办法官申请案件延长审理期限、中止审限、扣除审限等变更措施时要严格把关,对不符合条件的一律不得批准。二是强化庭长的审判监督管理职责,要求庭长对超过审限1/3的案件,督促承办人安排开庭;对超过审限1/2的案件,督促承办人提请合议庭研究讨论;对超过审限2/3的案件,督促承办人依法尽快结案。三是规定长期未结诉讼案件管理实行分工负责制,由审判管理部门负责管理的日常工作,由相关业务庭室对长期未结诉讼案件逐案分析未结原因,根据不同情形明确审理方案。四是规定长效监督管理机制,建立催办、通报、督办、约谈及考评等制度,规定了定承办人、定结案时间、定审理方案及督办领导的“四定”制度,规定应用信息化手段对案件审判流程实行常态化节点管控,实时监控和审限预警。
全省法院将以《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规范长期未结诉讼案件监督管理的规定(试行)>的规定》出台为契机,着力解决案件流程管理中的短板,有效化解长期未结诉讼案件,保障人民的合法权益,努力实现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