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新闻网讯(本网记者 王柯岚 通讯员 青公宣 报道) 为深入学习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和习近平同志“5▪19”“9▪19”重要讲话精神,激励全省公安机关和公安队伍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以更加饱满的热情和昂扬的斗志担负起党和人民赋予的重大使命。经省委、省政府批准,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和省公安厅联合开展的全省公安机关英雄模范立功集体评选表彰活动于11月14日正式启动。
此次全省公安机关英雄模范立功集体评选表彰活动范围包括2012年以来在各项公安保卫工作中取得突出成绩的全省各级公安机关(含青海警官学院、铁路、民航、森林、海关缉私局)建制基层局、科、所、队、站、室等内设建制单位及在职在编民警;边防、消防、警卫的建制基层单位、干部、士官。
评选单位和人员包括全省优秀公安基层单位、全省公安模范集体、全省特级优秀人民警察和全省优秀人民警察。对评选出的特级优秀人民警察5名、公安模范集体10个、优秀人民警察50名、优秀基层单位20个给予表彰奖励。
评选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充分发扬民主,严格按照自下而上、逐级审核、差额评选、民主择优的方式进行。严格履行“两审三公示”程序,即实行初审和复审两次审核,并在县(市、区)、市(州)及全省范围内进行三次公示。值得一提的是,评选重点向一线单位及民警倾斜,基层一线单位及其民警的比例达到85%以上,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从严控制,副厅级、师级以上单位和干部不参加评选。
开展评选表彰活动是全省公安队伍建设的重要内容,充分显示了省委、省政府对全省公安机关和广大民警的关心关爱,评选活动5年开展一次,涉及面大,影响力远,荣誉度高。活动本着“实事求是、功绩相当、倾斜基层一线”的原则,在以往荣誉的基础上深度挖掘,切实把政治品行好、工作能力强、群众认可度高的先进集体和个人从中选出,对评选出的“青海省特级优秀人民警察” “青海省公安模范集体”由省政府表彰,“青海省特级优秀人民警察”给予记个人一等功奖励,享受市级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待遇,“青海省公安模范集体”给予记集体二等功奖励;“青海省优秀人民警察”“青海省公安机关优秀基层单位”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和省公安厅联合表彰,“青海省优秀人民警察”给予记个人二等功奖励,享受市级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待遇,“青海省公安机关优秀基层单位”给予记集体三等功奖励。
另悉,省公安厅将同日启动全省公安机关先进集体、先进个人评选表彰活动,评选范围包括2012年以来在各项公安保卫工作中取得突出成绩的全省各级公安机关(含青海警官学院、铁路、民航、森林、海关缉私局)建制基层局、科、所、队、站、室等内设建制单位及在职在编民警;边防、消防、警卫的建制基层单位、干部、士官;工作满3年以上的警务辅助人员、工作满1年半以上的村警;全体在职在编民警的家属;以及2017年9月30日前离退休的民警。
评选单位和人员包括全省公安机关先进个人80名(含离退休民警5名),全省公安机关先进辅警村警工作者30名,全省公安机关先进民警家属20名,全省公安机关先进集体50个,对评选出的先进集体和个人,将与经省委、省政府批准,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和省公安厅联合开展的全省公安机关英雄模范立功集体一并表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