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新闻网讯 (本网记者 朵海平 报道) 11月20日,记者从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了解到,为贯彻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调整失业保险金标准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7〕71号)精神,进一步提高失业人员基本生活保障水平,报经省政府同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和省财政厅联合印发《关于调整失业保险金标准的通知》(青人社厅发〔2017〕 146号),决定从2017年12月1日起,将我省失业人员失业保险金标准由最低工资标准的72%提高到90%。
调标后,失业保险金标准由现行的平均水平每人每月1080元统一调高到每人每月1350元,每人每月增加270元,增幅25%。即从2017年12月1日起,将西宁、海东市每人每月1070元,海南、海北、黄南州每人每月1080元,海西玉树和果洛州每人每月1090元的标准,统一调高到全省每人每月1350元,全省执行统一标准。调标政策适用于我省依法参加失业保险缴纳失业保险费,并符合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条件的失业人员。
今年调标,是我省自1986年建立失业保险制度以来的第12次调整,比1996年第1次调整标准增长了近11倍。这次调标,对于提高失业人员失业期间的基本生活水平,减轻失业人员面临消费价格上涨等压力具有积极作用,也充分体现了党和政府对失业人员的关心,使失业人员共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有利于促进社会公平和维护社会和谐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