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新闻网讯 (本网记者 包拓业 通讯员 齐卫军 报道) 为加强检察公益诉讼案件起诉、审判工作,经青海省高级法院和省检察院充分调研、酝酿、协商,联合制定印发《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青海省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检察公益诉讼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省高级法院党组书记、院长陈明国,省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 柏主持参加《意见》的讨论和制定。
《意见》根据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结合我省审判、检察工作实际制定。分为工作机制、审理程序和其他方面三个部分。《意见》要求,省高级法院、省检察院分别成立相应的工作领导机构和日常工作机构。定期召开联席会议,研究重点案件,部署重点工作。建立检察公益诉讼案件信息通报制度,相互通报情况。建立联合宣传、培训机制,不定期联合开展相关工作。建立相关案件线索移送或通报制度,人民法院对案件审理中发现的严重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等涉及检察公益诉讼领域的线索,及时移送或通报同级检察院。《意见》进一步明确了人民检察院提起公益诉讼应当依法履行的职责和完成的工作,明确人民法院作出的公益诉讼案件判决、裁定需要执行的应当依法移送执行。《意见》强调,人民法院审理人民检察院提起的公益诉讼案件作出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人民检察院可以依法对执行行为进行法律监督。
《意见》的出台,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检察公益诉讼案件办理工作,对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起诉、审判检察公益诉讼案件将起到重要的指导和规范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