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新闻网讯(本网记者崔永焘报道)总有一些历史性时刻,将载入我省法治建设光辉历程。在省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上,制定质询实施意见的议题引起了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广泛关注,也被列席会议的“一府一委两院”负责人所热议。作为新一届省人大常委会开局之年监督工作制度建设的重头戏,《青海省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法开展质询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下称《实施意见》)历经半年“打磨优化”,终于落地出台,这在我省尚属首次,标志着我省依法增强人大监督工作又迈出可喜一步。
常委会党组高度重视 法工委精心起草
省人大常委会党组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工作任务,将制定《实施意见》列为省人大常委会年度重点改革任务。常委会党组书记张光荣和副书记马伟多次提出工作要求,督促工作进度,悉心指导起草和修改工作,马伟副主任亲自带领法工委同志外出学习考察质询工作经验。法工委按照常委会党组部署,精心组织《实施意见》起草工作。在学习借鉴全国人大常委会和省外先进做法、认真总结我省人大监督工作经验的基础上,依照宪法、地方组织法、代表法、监督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形成了《实施意见》草案初稿。经法工委全体会议多次讨论修改,广泛征求并认真研究吸纳常委会主任会议成员、副秘书长、各专工委、省政府办公厅、法制办、省监察委、省法院、省检察院、各市州人大常委会的意见建议后作了进一步完善。《实施意见》草案历经省人大常委会党组会议、主任会议,省委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会议,省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后,印发施行。《实施意见》从起草伊始至最终制定出台,常委会党组始终高度重视,坚持重大问题、重要事项及时向省委请示报告,切实起到了把方向、管落实的重要作用;法工委强化职责担当,以良好作风、科学方法、实干精神,推动了质询制度建设的落实落地。
注重制度创新 突出可操作性
省人大常委会起草制定《实施意见》时,围绕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法开展质询工作的实施意见和外省人大有益经验,对接细化具体内容,借鉴吸收创新举措,制定依据充分,内容详实,特点鲜明,符合法律法规要求和我省实际,体现了较强的指导性、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呈现出以下特点:一是与时俱进,明确质询对象。《实施意见》与国家立法进程紧密合拍,根据宪法修正案和监察法的规定,以及组织法、代表法、监督法对于质询的相关规定,将质询对象由过去的“一府两院”明确为“一府一委两院”,体现了与国家法律及机构改革的有效衔接。二是注重创新,明确质询事项和程序。《实施意见》明确了可以提出质询案的八种事项,特别将“工作中不作为、乱作为,引起群众强烈不满的重大问题”纳入质询案范围,有利于纠正有关国家机关不担当不作为乱作为行为。设计了质询答复前的约见程序和质询案的撤回程序,从制度上保证质询工作依法慎重稳妥进行。三是内容全面,做到三个结合。《实施意见》从依法开展质询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应坚持的原则、内容和范围、工作程序、工作要求等方面,对开展质询工作作了较为全面的规定,体现了坚持党的领导和依法行使职权相结合、程序和实体相结合、开拓创新和稳妥推进相结合。
提高政治站位 确保制度落实
《实施意见》的制定出台,填补了我省质询制度建设的空白,这是新一届省人大常委会落实中央和省委深化改革要求,回应社会关切、顺应人民期待,结合我省工作实际和当前开展质询工作的重点问题,在法律法规框架内细化相关规定,形成的具有探索性、创新性、前瞻性、可操作性的质询制度安排,充分体现了省人大常委会的政治担当。制度已经出台,关键在于落实。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将认真做好《实施意见》的执行落地工作,从推动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制度与时俱进的高度,不断提高开展质询工作重要性认识,加大宣传力度,加强服务保障,进一步增强人大代表和常委会组成人员履职能力,切实推动我省人大监督工作迈上新台阶。省人大代表和常委会组成人员在质询实践中,将坚持依法监督、坚持问题导向、坚持广听意见、坚持推动整改,坚决维护人大监督的权威性和严肃性,增强人大监督工作的刚性和力度,加强与“一府一委两院”之间的双向沟通交流,推动“一府一委两院”工作在法治轨道上运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