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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三起“扫黑除恶”典型案例

时间:2019-01-08

青海新闻网讯 (本网记者 包拓业 报道) 1月7日,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召开全省法院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新闻发布会,发布了三起典型黑恶势力犯罪案件。

案例一:马晓某等8人敲诈勒索案

2014年9月至2018年年初,被告人马晓某纠集刑满释放人员马某、赵宗某、也某某、马国某和社会闲散人员张占某、贾少某及未成年人王某某(另案处理))形成相对固定的恶势力犯罪集团,在位于西宁市城中区长江路三角花园停车场,逞强耍横、采取强拿硬要、殴打、恐吓他人、损毁他人财物等手段,长期按月强制收取在该停车场内拉客的朱某、孙某某、多某某等20余名“黑车司机”的保护费。2015年5月间,因被害人朱某未及时缴纳保护费,被告人马晓某、马某指使被告人赵宗某等人,手持砍刀对被害人朱某停放在本市城中区长江路三角花园停车场的青F62555号的黑色尼桑天籁轿车进行砍砸。2016年5月间,因被害人孙某某未及时缴纳保护费,被告人马晓某指使他人,手持短刀,将孙某某所驾驶的轿车前轮胎扎破,致使轮胎无法使用,孙某某迫于无奈缴纳了费用。2018年年初,因被害人多某某未及时缴纳保护费,被告人马晓某指使被告人马国某、贾少某、王某某(另案处理))将被害人多某某打伤。被告人马晓某等人采用随意殴打,故意毁坏他人财物等手段,强行收取保护费长达三年之久,共计收取人民币20余万元。

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法院对马晓某等人分别判处八年六个月至四年不等有期徒刑,并判处10万元至4万元不等罚金。

该案的典型意义在于:该案系一起典型的强行收取保护费的恶势力犯罪集团案件。被告人马晓某纠集刑满释放和社会闲散人员,为获取非法利益,采用殴打、恐吓、损毁他人财物等手段,长期强行收取保护费,严重影响社会秩序,危害群众生命财产安全。该案的依法审判,充分彰显了人民法院对黑恶势力“零容忍、出重拳、下重手”的决心,也是人民法院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严厉打击违法犯罪,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提升群众安全感和幸福感的重要举措。

案例二:雷发某等七人抢劫、敲诈勒索、故意毁坏财物案

被告人雷发某、李永某利用同学、网友等关系拉拢、纠集被告人陶世某、李意某、张小某、史有某、王建某等人,成为相对固定的团伙成员,结成恶势力犯罪组织。被告人雷发某、李永某、陶世某、李意某、张小某、史有某、王建某自2017年7月至2018年1月间经常纠集在一起,以暴力、威胁或其他手段在互助县威远镇及其周边地区,多次实施抢劫、敲诈勒索、故意毁坏财物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被告人雷发某参与抢劫作案二起;参与敲诈勒索作案三起;参与故意毁坏财物作案二起。被告人李永某参与抢劫作案二起;参与敲诈勒索三起;参与故意毁坏财物作案一起。被告人陶世某参与抢劫作案二起;参与敲诈勒索作案二起;参与故意毁坏财物作案一起。被告人李意某参与抢劫作案一起;参与敲诈勒索作案三起;参与故意毁坏财物作案二起。被告人张小某参与抢劫作案一起;参与敲诈勒索作案一起,数额较大。被告人史有某参与敲诈勒索作案一起;参与故意毁坏财物作案一起。被告人王建某参与抢劫作案一起。

法院认为,被告人雷发某、李永某、陶世某、李意某、张小某、王建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暴力抢劫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被告人雷发某、李永某、陶世某、李意某、张小某、史有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敲诈勒索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被告人雷发某、李永某、李意某、史有某、陶世某故意毁坏他人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被告人雷发某在参与的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被告人李永某在参与的抢劫、敲诈勒索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均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组织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雷发某、史有某有犯罪前科,可酌情从重处罚。

互助县人民法院对雷发某等人分别判处十年至一年六个月不等有期徒刑,并判处七千元到一千元不等罚金。

该案的典型意义在于:被告人雷发某等人经常纠集在一起,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在互助县威远镇周边地区多次实施敲诈勒索、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抢劫等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百姓,严重破坏当地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敲诈勒索、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等扰乱社会秩序的犯罪活动是“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重点打击的对象。人民法院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依法打击危害社会治安和社会秩序的犯罪活动,充分体现了人民法院彻底铲除黑恶势力犯罪的信心和决心。

案例三:被告人吴有某等十四人以犯故意伤害罪、敲诈勒索罪、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案

被告人吴有某在李某(另案处理)指挥和安排下,利用其同乡、朋友等关系,网罗社会闲散人员,为方便联系建立名为“亮家军”的微信群,纠集被告人王文某、胡生某、李才某、李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敲诈勒索他人财物,数额分别为巨大、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被告人吴有某、王文某、胡生某、李才某、李栋某、李旦某某、李海某、王某英、扎西某某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致使生产经营无法进行,造成经济损失,其行为已构成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故根据刑法有关规定,以及各被告人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等情况,对被告人吴有某等十四人以犯故意伤害罪、敲诈勒索罪、聚众扰乱没社会秩序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至六个月不等的刑罚。

法院认为,被告人吴有某、赵九某、祁财某、拉建某、王某财、陈世某共同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一级的行为己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吴有某、王文某、胡生某、李才某、李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敲诈勒索他人财物,数额分别为巨大、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被告人吴有某、王文某、胡生某、李才某、李栋某、李旦某某、李海某、王某英、扎西某某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致使生产经营无法进行,造成经济损失,其行为已构成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故根据刑法有关规定,以及各被告人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等情况,对被告人吴有某等十四人以犯故意伤害罪、敲诈勒索罪、聚众扰乱没社会秩序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至六个月不等的刑罚。

该案的典型意义在于:黑恶势力插手民间纠纷,充当“地下执法队”是国家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重点打击的黑恶势力违法犯罪行为,该类黑恶势力也是法院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重点打击对象。以吴有某等人为骨干成员的恶势力犯罪团伙,拿人钱财,替人消灾,以暴力、威胁手段插手民间纠纷,充当“地下执法队”,严重破坏当地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恶劣社会影响,该类黑恶势力是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重点打击的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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